各区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要求,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安监总管三〔2016〕62号)和《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6〕110号),我市作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省级试点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以下简称“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建设试点工作。经市安全监管局研究,确定先行试点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单位
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西青区、静海区为试点建设单位。其他未列入试点的区,根据自身条件和监管工作需要同步展开建设。
二、试点工作主要任务
(一)试用并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建设指南(试行)》,明确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管理体制机制。
(二)试用并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储罐区、库区)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数据采集准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数据交换准则(试行)》。
(三)市安全监管局依托危险化学品在线监测系统开发完成功能统一、标准一致的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有关软件功能,并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完成数据对接工作。
(四)建立层次分明、责任清晰的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技术体系,并切实发挥应有作用。
三、要求
(一)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建设以我市正在建设并试运行的危险化学品在线监测平台为依托,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指南、数据采集准则和数据交换准则要求,完成数据接入工作并完善相关功能。
(二)各试点单位要积极主动按照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建设指南、数据采集和数据交换准则,深入相关企业开展调研,根据不同企业特点研究数据接入方式,做好人员培训、交流座谈和需求分析,确保建设标准统一,并配合做好有关标准完善、平台调试、软件优化等工作。
(三)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建设以各单位自建为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验收合格的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的市(区)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列入试点的单位,要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重大危险源企业相关数据接入工作,其他未列入试点的区,要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重大危险源企业相关数据接入工作。(《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建设指南(试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储罐区、库区)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数据采集准则(试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数据交换准则(试行)》可从天津市安全监管局网站“安全科技”栏目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