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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排序办法(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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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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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环保规〔2017〕11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7-07-17生效日期:2017-08-20

  备注:本法规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至2022年8月19日止。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排序办法》已经市环保局2017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8月20日起实施。

  附件:上海市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排序办法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17日

上海市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排序办法

  根据上海市发电量计划管理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优化电量分配,强化环保指标在发电调度中的作用,严格燃煤发电机组年度环保考核,科学做好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排序工作,促进发电企业进一步加强技术进步和管理,降低污染物排放,根据《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发电量计划管理范围内所有燃煤发电机组的环保排序工作。

  第二条 本市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排序,以上一年度各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年均折算浓度为基础(上一年度有相关环保改造的,以环保改造完成下一月份至年底平均折算浓度为基础,如时间少于一个月则不纳入当年排序),综合考核环保设施的改善、建设情况。

  第三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排序管理工作。受市环保局委托,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污染物排放浓度汇总审核工作。

  第四条 各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年均折算浓度,根据经市环境监测中心审核后的相应机组三项污染物的在线监测小时均值数据,按照算术平均法计算得到。

  第五条 各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年均折算浓度分别除以全市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浓度平均值,作为各机组相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赋值。
  2017年环保排序计算方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权重分别为0.2、0.3、0.2;完成消除石膏雨飘落及有色烟羽的机组赋值0,未完成的机组赋值1,权重为0.1;煤场全部密封的机组赋值0,未完成的机组赋值1,权重为0.2。

  计算公式:各机组综合排放系数=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赋值*0.2+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赋值*0.3+烟尘排放浓度赋值*0.2+石膏雨防治工程赋值*0.1+封闭煤场赋值*0.2。

  2018年及以后环保排序计算方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权重分别为0.3、0.4、0.3。

  计算公式:各机组综合排放系数=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赋值*0.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赋值*0.4+烟尘排放浓度赋值*0.3。

  第六条 各机组综合排放系数按照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列,系数越小的环保排序越高,系数越大的环保排序越低。根据综合排放系数排序情况,将环保排序分为四档:
  第一档:综合排放系数排名前25%(含)的机组;
  第二档:综合排放系数排名25%~50%(含)的机组;
  第三档:综合排放系数排名50%~75%(含)的机组;
  第四档:综合排放系数排名75%以后的机组。

  第七条 环保排序结果的审核与发布遵照以下程序:
  1、各发电企业应于当年12月15日前,将涉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治理设施改造情况、石膏雨防治工程及封闭煤场情况报送市环保局。
  2、市环境监测中心应于当年1月15日前,将各机组上一年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年均折算浓度数据报送市环保局。
  3、市环保局根据上述数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环保排序核算工作,将排序结果在政府网站公布,并告知各发电企业。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即可作为当年环保排序结果,由市环保局函告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电企业对环保排序结果有异议,应在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环保局提出修改意见,如市环保局采纳修改意见,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二次环保排序核算工作,将二次终审排序结果在政府网站公布,并告知发电企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至2022年8月1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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