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排序办法(已失效)

上海市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排序办法(已失效)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沪环保规〔2017〕11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7-07-17生效日期:2017-08-20

  备注:本法规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至2022年8月19日止。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排序办法》已经市环保局2017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8月20日起实施。

  附件:上海市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排序办法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17日

上海市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排序办法

  根据上海市发电量计划管理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优化电量分配,强化环保指标在发电调度中的作用,严格燃煤发电机组年度环保考核,科学做好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排序工作,促进发电企业进一步加强技术进步和管理,降低污染物排放,根据《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发电量计划管理范围内所有燃煤发电机组的环保排序工作。

  第二条 本市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排序,以上一年度各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年均折算浓度为基础(上一年度有相关环保改造的,以环保改造完成下一月份至年底平均折算浓度为基础,如时间少于一个月则不纳入当年排序),综合考核环保设施的改善、建设情况。

  第三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排序管理工作。受市环保局委托,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污染物排放浓度汇总审核工作。

  第四条 各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年均折算浓度,根据经市环境监测中心审核后的相应机组三项污染物的在线监测小时均值数据,按照算术平均法计算得到。

  第五条 各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年均折算浓度分别除以全市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浓度平均值,作为各机组相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赋值。
  2017年环保排序计算方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权重分别为0.2、0.3、0.2;完成消除石膏雨飘落及有色烟羽的机组赋值0,未完成的机组赋值1,权重为0.1;煤场全部密封的机组赋值0,未完成的机组赋值1,权重为0.2。

  计算公式:各机组综合排放系数=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赋值*0.2+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赋值*0.3+烟尘排放浓度赋值*0.2+石膏雨防治工程赋值*0.1+封闭煤场赋值*0.2。

  2018年及以后环保排序计算方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权重分别为0.3、0.4、0.3。

  计算公式:各机组综合排放系数=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赋值*0.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赋值*0.4+烟尘排放浓度赋值*0.3。

  第六条 各机组综合排放系数按照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列,系数越小的环保排序越高,系数越大的环保排序越低。根据综合排放系数排序情况,将环保排序分为四档:
  第一档:综合排放系数排名前25%(含)的机组;
  第二档:综合排放系数排名25%~50%(含)的机组;
  第三档:综合排放系数排名50%~75%(含)的机组;
  第四档:综合排放系数排名75%以后的机组。

  第七条 环保排序结果的审核与发布遵照以下程序:
  1、各发电企业应于当年12月15日前,将涉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治理设施改造情况、石膏雨防治工程及封闭煤场情况报送市环保局。
  2、市环境监测中心应于当年1月15日前,将各机组上一年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年均折算浓度数据报送市环保局。
  3、市环保局根据上述数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环保排序核算工作,将排序结果在政府网站公布,并告知各发电企业。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即可作为当年环保排序结果,由市环保局函告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电企业对环保排序结果有异议,应在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环保局提出修改意见,如市环保局采纳修改意见,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二次环保排序核算工作,将二次终审排序结果在政府网站公布,并告知发电企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至2022年8月19日止。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绿色项目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