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粤办函〔2017〕471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7-07-21生效日期:2017-07-21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反映。

  省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1日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我省空气质量,打好蓝天保卫战,实现全面稳定达标,在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基础上,重点强化以下18项措施。

  一、工业源治理

  (一)依法取缔“小散乱污”企业。各地要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用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方面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于2017年9月底前制订“小散乱污”专项整治方案,建立企业清单,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分类施治,开展专项取缔行动,并将方案报省有关部门。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工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质监局配合,以下各项措施均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强力推进重点区域污染整治。各地要在城市规划、城市基础设施新建和改造项目规划、设计、审批时充分考虑气候变化中长期影响,禁止在城市通风廊道上新建高层建筑群;积极推进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搬迁;广州、佛山、东莞、肇庆、江门等空气质量不达标城市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电、化工、陶瓷、玻璃、造纸等重污染行业和挥发性有机物行业开展全面清查,制订并实施淘汰退出方案,开展城市交界处工业集聚区、村级工业园的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珠三角地区及清远市不再新建陶瓷厂(新型特种陶瓷项目除外),现有陶瓷厂要推广使用天然气;珠三角地区禁止新、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和企业自备电站;推进全省服役到期或服役时间较长及位于城市建成区的燃煤电厂优化整合和淘汰,整合淘汰电厂释放出的发电指标相应调整到粤东、粤西地区使用;各地要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严厉查处禁燃区内违法销售、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行为,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高污染锅炉淘汰工作。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质监局、工商局牵头。

  (三)严格控制石油焦使用。全省范围内禁止新建(含扩建、技改)以石油焦为燃料的项目;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石油焦;禁止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和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省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配合。

  (四)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广州、佛山、东莞、中山、潮州等重点城市应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大力推进石化、家具、印刷等13个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整治,对其他行业涉及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工序也要进行整治;全面完成省级和市级挥发性有机物重点企业综合治理;强化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和监管;推进挥发性有机物与氮氧化物协同减排,开展珠三角区域秋季臭氧削峰专项行动。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配合。

  (五)加强高排放行业环境监管。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10万千瓦及以上现役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电厂不能安排发电、不能并网;大力推进陶瓷、玻璃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提标减排,进一步推动企业升级改造;加大电厂、石化、钢铁、水泥、陶瓷、玻璃等高排放行业和国控、省控等重点企业的监管执法力度,实行24小时在线监控,明确排污不达标企业最后达标时限,到期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关停;严厉打击偷排、造假行为,严格落实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广东)公示环境违法企业违法失信信息,并在媒体曝光。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配合。

  二、移动源治理

  (六)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加快充电桩建设,深圳市要在2017年实现公交纯电动化,2020年实现出租车(含网约车)纯电动化;广州、佛山市2017年起更新或新增的公交车应全面实现纯电动化,力争2020年底实现公交纯电动化;珠三角其他城市更新或新增的公交车中,纯电动公交车比例不低于90%;从2016年起,珠三角地区更新或新增的出租车中,纯电动出租车比例不得低于70%且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其余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得使用燃油车。采取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和支持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各地要合理调控机动车保有量,严格网约车环境准入,开展中心城区、郊区、边远地区非电动公交车梯度淘汰工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配合。

  (七)提前实施机动车国VI排放标准。加快车用成品油品质升级,比国家要求时间提前供应国VI车用汽、柴油,明确车用汽油蒸汽压全年不得超过60千帕;珠三角地区提前实施机动车国VI排放标准。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质监局配合。

  (八)构建城市绿色交通管理网络。提升城市道路交通和停车系统智能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交通结构,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实现城市内外交通高效衔接,构筑市区微循环公交系统;规范和引导共享单车健康发展,提升城乡步行系统可达性,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配合。

  (九)大力打击机动车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全省黄标车跨区域联合闯限电子执法力度,全面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各地组织开展重型柴油车专项整治行动,通过视频抓拍等措施加强对黑烟车的执法力度;各地可利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广州、深圳、佛山和东莞等重点城市要率先示范开展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工作。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配合。

  (十)大力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新生产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执行污染物阶段性排放标准;全面规范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定《广东省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须加装或更换颗粒物捕捉器等污染控制装置;施工单位应向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提供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单,环保部门应建立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数据库;各地要划定低排放控制区,禁止驶入高排放车辆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大对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单位的处罚力度。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工商局、质监局配合。

  (十一)大力实施船舶污染治理。严格落实《广东省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意见》,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按要求使用低硫燃油,其中2017年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的船舶应使用硫含量≤0.5%的燃油,内河及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加强对水上加油站及船用燃油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工、运输、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船用油品的违法行为;加快推进码头港口岸电建设。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广东海事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海洋与渔业厅、工商局配合。

  三、面源治理

  (十二)全面加强扬尘污染控制。制定《广东省扬尘控制管理办法》等,推动制定扬尘控制地方性法规;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到2020年,珠三角城市群和粤东西北地区地级市中心城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其他地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0%以上;城市建成区施工工地应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确保落实施工现场围蔽、砂土覆盖、路面硬化、洒水压尘、车辆冲净、场地绿化“六个100%”防尘措施,暂未施工裸露土地应由业主落实覆盖或者绿化;城市道路机扫率达到85%以上,工地渣土和粉状物料应实现封闭运输并配备卫星定位装置,组织开展泥头车专项整治行动,规定运输时间、规范运输路线、优化装卸流程,严格落实车轮车身冲洗和车厢全封闭等环保措施,减少道路扬尘;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的处罚力度。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法制办配合。

  (十三)全面加强饮食油烟治理。城市建成区饮食服务业炉灶应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2017年底前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大型餐饮业户加装油烟在线监控监测设备,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配合。

  (十四)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建立县(市、区)和乡镇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依法处罚露天焚烧工业废弃物、垃圾、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违法行为;倡导“文明、绿色、环保”的节日活动和宗教活动,引导公众自觉、主动减少烟花爆竹的燃放,推动文明敬香,建设生态寺院宫观。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民族宗教委牵头。

  四、污染天气应对

  (十五)加强空气质量预测研判。完善监测体系,加强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充分整合各方数据信息和研究资源,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科技手段,提高对不利气象条件预测的准确性,强化省市间、城市间、部门间的会商分析,完善专家指导机制,实现对城市空气质量变化趋势、污染天气过程的科学研判。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气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统计局配合。

  (十六)强化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各地要完善污染天气应对方案,对可能发生中度以上污染等级(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超过150)提前采取强化措施,通过增加洒水频次、车辆限行、集中查处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露天焚烧行为、查处扬尘污染行为、重点监管不稳定达标企业、重点企业实施污染物限排、对超标排放企业依法实行最严处罚等,实现对污染态势的提前防范和压制。鼓励各地引入高密度网格化监测技术,实现监测、预警、执法等精准监控,提高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配合。

  五、政府和部门责任

  (十七)压实工作任务。上年未达标城市须于次年6月底前公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明确达标期限和具体措施,达标期限不能迟于2020年。各地要坚持绿色发展,严格准入,控制增量,铁腕治理,削减存量;全省空气质量排名由季度公布调整为月度公布,并增加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将重点任务逐级分解到县(市、区),以及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与任务;各地要加大执法督查力度,组织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监督等部门,建立动态督查清单,联合开展“小散乱污”企业全面清查和取缔专项行动;省有关部门要对职责范围内工作任务分解细化,出台经济激励政策,制订专项落实方案,明确责任人;对执法不力、姑息纵容的,必须严肃追究。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

  (十八)强化公益宣传和考核问责。加大环保公益广告投放力度,引导群众提高环保意识,减少生活污染,引导全社会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对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开展重点城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对工作责任不落实、项目进度滞后、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未达到年度考核目标的地区和部门,按规定予以约谈问责。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

同地区相关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要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口诀》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手册》的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22年修订)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修订版)》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如皋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4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