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有效期为三年。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各市属有关单位:
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准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3日
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准入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粤府〔2014〕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6〕217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71号)、《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中府〔2014〕49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函〔2017〕241号)、《中山市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行动计划(2017-2020年)》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涉挥发性有机物(英文缩写:VOCs)项目环保准入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涉VOCs产排项目。其中,涉VOCs的行业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业: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纺织印染、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生活服务业。涉VOCs产排相关行业参照附表1。
二、准入要求
(一)严格源头控制
1.主城区(东区、西区、南区、石岐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五桂山生态保护区片区和南朗镇孙中山故居片区)内不再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涉VOCs产排的工业类项目。
2.全市范围内,除船舶制造项目、共性工厂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案)其他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原辅材料的高VOCs产排项目。对属于产业链必须配套的、科技含量高的、经济效益好的,且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清洁生产要求的涉VOCs产排项目,经公众充分参与、专家论证且环评结论可行,报市政府同意后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3.各企事业单位应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非有机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原辅材料,全面替代溶剂型原辅材料,重点推广水性涂料、粉末涂料、高固体分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UV涂料)、大豆油墨、水性胶粘剂等绿色产品。
4.涂料、油墨、胶粘剂相关生产企业的低(无)VOCs 涂料、油墨、胶粘剂产品比例应分别达到60%、70%、85%以上。
5.实施源头削减,推动企业实施原料替代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促进行业绿色转型升级。
6.对于涉VOCs产排改扩建项目,要贯彻“以新带老”原则,老项目的生产工艺、治理设施须按照新要求,同步进行技术升级。
(二)规范过程管理
1.对项目生产流程中涉及VOCs的生产环节或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废气经废气收集系统和(或)处理设施后排放。如经过论证不能密闭,则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VOCs废气收集效率原则上不低于90%。
2.推动低(无)VOCs含量的工艺、设备等技术升级。
3.液体有机化学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应密闭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类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储存。
4.对VOCs流经的泵、压缩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法兰及其他连接件、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和其他密封设备,应建立对动静密封点的泄漏检测及控制制度。
5.在有机化工、医药、合成材料、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制造等行业及储油库推广应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对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的日用、医药等建有有机化工管路的企业,必须使用LDAR技术,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和管线组件进行定期检测并及时修复泄漏点,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和无组织泄漏排放。
(三)加强末端治理
1.鼓励采用回收法或焚烧法处理VOCs废气,VOCs废气总净化效率原则上不低于90%。
2.各行业VOCs废气末端治理设施应符合中山市VOCs污染防治技术指南的相应技术要求,减少VOCs的排放量。
3.“共性工厂”VOCs废气应采用焚烧法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四)实行总量控制
1.严格实行中山市建设项目环保管理VOCs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各镇区必须完成上年度VOCs总量减排任务(包括VOCs总量减排年度目标、VOCs总量减排重点项目完成计划进度)方可审批辖区范围内的涉新增VOCs污染物产排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未完成VOCs总量减排任务的镇区,取消其涉新增VOCs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审批资格,实行“区域限批”。
2.对未通过VOCs总量前置审核、或所分配的VOCs排放总量少于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析结果的项目一律不予通过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3.对涉VOCs产排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的VOCs排放总量指标实行“减二增一”政策。在环评审批环节核定涉VOCs产排项目的替代量,作为替代的关闭、整治项目VOCs的减排量应不低于建设项目新增排放量的2倍。企业要扩建、改建涉VOCs产排项目,必须先完成VOCs治理并通过验收核实、核算VOCs减排量。对“共性工厂”项目,其申请的VOCs总量必须来源于所在镇区“预算本年度余量”,即镇区需在当年度至少完成相应减排量的VOCs减排项目。
(五)强化管理措施
1.严格环保准入,全面加强涉VOCs项目的环评审批。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对涉VOCs排污单位依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2.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3.共性工厂所有涉VOCs排放口应安装含TVOC、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等监测指标的在线监测系统(火焰离子化检测仪GC-FID)并按规范与环保部门联网,且在四周布设不少于4个微观监测站,监测PM10、PM2.5、TVOC,监控无组织排放。
4.除全部采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的项目外,仅采用单纯吸收/吸附治理技术的涉VOCs项目应安装VOCs在线监测系统(火焰离子化检测仪GC-FID)并按规范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达到应有的治理效果。
5.VOCs年排放量30吨及以上的项目,应安装VOCs在线监测系统(火焰离子化检测仪GC-FID)并按规范与环保部门联网。
6.全市所有餐饮项目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确保达标排放。设置6灶头及以上,或炉灶总功率大于等于1亿焦耳/小时,或对应排气罩面投影总面积大于等于6.6平方米的经营性餐饮单位,应安装油烟在线监控监测系统并按规范与环保部门联网。
7.根据VOCs重点控制行业工业源分类,从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等方面提出要求,制定《VOCs重点控制行业污染防治要点》(见附件1),在环评审批、环保验收和监督监管过程中,严格落实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VOCs污染防治措施。
三、其它说明
(一)相关术语的定义
1.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等)、含氧有机物(醛、酮、醇、醚等)、含氯有机物、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是形成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
2.工业类项目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C类,制造业。本门类包括13~43大类,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或手工制作,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或零售,均视为制造。
3.低(无)VOCs原辅材料是指VOCs含量小于20%的原辅材料,如水性的、粉末的、热溶类的,都属于低(无)VOCs原辅材料。
4.共性工厂是指面向某个产业领域提供代生产加工的独立法人实体工厂。共性工厂通过将同一产业或同一地区企业的生产加工或某一特定环节聚集于该工厂,实现集中生产、集中设计或集中处理。同时,共性工厂内运用智能化、柔性化的制造技术,实现对产业的技术改造,形成高效、集约的新型生产运营模式。
本规定中所指共性工厂须达到规模以上,即营业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
5.焚烧法是一种治理挥发性有机物的方法,主要包括直接燃烧法、热力燃烧法(蓄热燃烧法)、催化燃烧法、蓄热催化燃烧法等。
(二)对不符合本规定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涉VOCs产排项目,各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不得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规定发布前已通过网上受理的环评文件可按原审批要求审批)。
(三)本规定与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应从严执行。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计,有效期为三年。
附件:
1.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重点整治行业
2.VOCs重点控制行业污染防治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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