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作出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于此次修订,入海排放口设置由审批改为备案,请各相关单位、个人前往我局办事窗口(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B区B62、B63窗口)办理相关备案工作。入海排放口设置备案申请需提交下述材料:1、入海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设置入海排污口可行性的专家评审材料(原件,4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电子版需一并提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