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天津市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天津市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津安监管一〔2017〕74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通用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7-11-29生效日期:2017-12-01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在我市工矿商贸死亡事故中,高处坠落事故死亡人数一直位居各事故类别的首位。特别是今年以来,高处坠落事故死亡人数占到工矿商贸死亡事故死亡总人数的三成以上。为有效遏制高处坠落事故频发的势头,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市安全监管局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制定了《天津市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管理,认真执行《规定》要求

  高处作业作为危险性较高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此类作业,并加强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从作业审批、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现场监护等各个环节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加强隐患排查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一是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分析高处作业存在的危险因素,认真开展相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消除高处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二是相关企业要加强对高处作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严格落实作业前安全交底制度,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三、强化执法检查,严肃事故查处,督促落实《规定》

  一是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将《规定》要求的内容纳入日常检查中,对检查中发现高处作业违反《规定》要求的,要按照“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要求,严格依法予以处理;二是各集团公司对本系统内的单位要加强督促、指导,对检查中发现违反《规定》要求的,要严格依据本系统的规章制度,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三是各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要依法严肃追究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国有集团公司应迅速将本文件精神传达贯彻到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2017年11月29日

天津市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需从事高处作业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或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包括临边作业、悬空作业、攀登作业、脚手架作业、操作平台作业等。

  第四条 在2米及以上水平设置的钢结构轻钢屋面板(彩钢板)、阳光屋面板、石棉瓦等承载力较差的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作业人员禁止作业。

  第五条 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临边部位(如楼面、屋面周边,阳台、雨蓬、挑檐边,坑、沟、洞口、壕、池、槽周边等)进行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

  第六条 可造成人体通过,发生坠落事故的上料口、卸料口等各种洞口,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警示标识;设置覆盖物进行安全防护的,应保证安全可靠,承载力符合相关要求。

  第七条 使用便携式梯子等工具进行攀登或其他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并负责保证梯子的稳定可靠。不得两人同时在梯子上作业。梯子的材质应符合《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12142和《便携式木折梯安全要求》GB7059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使用移动式操作平台进行作业的,作业前应固定好可移动部件,确认操作平台的构件、附件稳定可靠后,方可作业。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需进行的高处作业应开展全面危险因素分析,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育。

  第十一条 每次高处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进行旁站式监护,监护人员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告知从业人员作业现场存在的高处作业危险因素、实施的安全防护措施、应佩戴的劳动防护用品等内容,交底人员和被交底人员应签字确认。
  监护人员应在高处作业前检查针对性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在作业过程中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制止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等。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监护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第十二条 安全防护措施中确定设置的护栏、踏板、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应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化学品生产单位的高处作业应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天津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的通知
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回头看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加强中秋国庆节日期间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暨专项执法攻坚行动的通知
市安委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贸企业班组安全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指导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在产工业企业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指引(试行)的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打击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专项行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在产工业企业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指引(试行)的函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乡雨污水治理攻坚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排水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