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沪环保评〔2017〕425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7-12-08生效日期:2017-12-08

各有关单位:

  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办法》要求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建设单位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对验收内容、结论和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的编制要求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附件1),对照环评文件及其审批决定,对项目建设情况、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环保手续履行情况展开自查。《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应如实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文件的相符性。建设项目在调试前,应完成《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的编制。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变动的,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有关规定,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或者开展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工作。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外,建设单位应在投入调试前登录“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公示《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全文。涉及编制《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的,应同步公示。

  二、关于项目投入调试前申领许可证的规定

  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在投入调试前取得相关的许可证。

  三、关于《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编制要求

  建设项目调试期间,应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南污染影响类》以及相关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要求,开展验收监测,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要求,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表)》。辐射类建设项目中属于应先取得相应的辐射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在调试后应立即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技术规范等要求,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并填写《辐射类建设项目验收监测表》(附件2);输变电工程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输变电工程》(HJ 705-2014)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表)》。

  建设单位应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关标准的限值要求。验收监测(调查)过程中发现有超标现象的,应立即整改。

  四、关于《验收报告》的编制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若有)以及《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若有)的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办法》第八条所列的验收不合格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建设单位可组织召开验收会议,邀请专业技术专家提出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形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验收报告》。

  五、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公开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信息公开工作。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外,建设单位应在《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登陆“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在《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登陆“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相关验收情况并做好验收资料归档工作。

  六、关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专项验收的要求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同步开展。在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建设单位应在完成建设项目自主验收的基础上,编制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专项验收报告,并在公示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批环评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见附件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现场踏勘后出具验收意见,需要开展相关技术审查的,可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开展。

  七、本《通知》中未予细化规定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附件1-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样本)

  附件2-辐射类建设项目验收监测表(样本)

  附件3-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竣工验收申请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8日

同地区相关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本市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本市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核技术利用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水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2024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清远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5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5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酸碱交替固定床过氧化氢生产工艺改造项目安全风险防控要点(试行)》的通知
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
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化学化工实验室安全评估指南(T/CCSAS 011-2021)
同行业相关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七部门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5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5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评与排污许可协同审批办事指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