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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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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青政办字〔2017〕101号

颁布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7-12-06生效日期:2017-12-06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6日

青岛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9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及2016年度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3号)和《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明确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的通知》(青发〔2013〕2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市)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以下简称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市级考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度考核。其中,部门包括省政府令第293号、青发〔2013〕20号文件明确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其他重点行业管理部门;企业包括省政府令第293号规定的中央驻青三级、省驻青二级及以上企业和市直企业。每年初市安委会公布年度市级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单位名单。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严控事故、注重实效,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突出事故及重点工作,注重过程和结果考核,强化政府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第五条 每年初,市安委会办公室起草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经市安委会审定后,由市政府与区(市)政府、管委、部门、企业签订。其中,区(市)政府、企业的责任书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与区(市)政府、企业的主要负责同志签订;部门的责任书由市政府分管部门工作的领导与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订。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
  (一)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将安全生产摆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位置,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能力;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强化问题导向,深入分析本区域本行业的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实现精准管控,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健全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员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三)推进依法治安。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和行为;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制度,严禁瞒报、谎报、迟报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四)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执法力量建设,配足配强执法人员,落实执法经费,配齐执法装备,创新监管方式,推进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推行企业“实名制”监管;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机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强化风险管控。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领域城市运行安全预防控制网络,强化城市运行风险源头管控;建立完善风险管控机制,督促企业强化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建立安全专项规划制度,严格规划准入;落实高危行业企业生产经营规模最低标准,严格规模准入;淘汰退出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达不到安全标准的企业;推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工艺设备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准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开展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加快重点行业企业转型升级。
  (六)加强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强化科技兴安,提高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推进“智慧安监”体系建设;大力实施生命安全防护工程,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加快建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企业风险分级管控有机融合,实施分级分类动态管理,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七)推进社会共治。深入开展职工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行业协会、行业组织、安全生产专家作用,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落实社会各界配合、参与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健全安全生产群防群治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和企业职工及时举报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加强安全生产舆情监测,提高舆情研判应对能力。
  (八)创新应急管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加强区域性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强化预案管理,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落实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制度,提高事故应急救援管理水平。
  (九)遏制较大、杜绝重特大事故。认真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本兼治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6〕30号)要求,加强防范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工作体系建设,有效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进一步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

  第七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任务,制定区(市)政府、管委、部门和企业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经市安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 区(市)政府、管委、部门考核主要查阅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执法检查记录等资料,根据考核细则分别延伸实地抽查考核镇(街道)、区(市)所属部门和企业。

  第九条 坚持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相结合,强化日常考核通报工作,并纳入年度考核总成绩。
  对区(市)政府、管委的考核实行千分制评分。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900分以上为优秀;800分以上900分以下为良好;600分以上800分以下为合格;600分以下为不合格。
  对部门、企业的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发生两起较大事故的区(市)政府、管委不得列为优秀等次。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监管行业领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同比上升的行业监管部门不得列为优秀等次。

  第十条 在健全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市安委会办公室认定为创新创优工作的,给予适当考核加分。

  第十一条 强化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防控情况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区(市)政府、管委,按不合格评定。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监管行业领域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业监管部门,按不合格评定。对事故超年度指标或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瞒报事故的企业,按不合格评定。

  第十二条 坚持把安全生产与政府、部门及企业的绩效、薪酬以及干部使用挂钩,严格考核,奖优罚劣。
  考核结果经市安委会审定后,由市安委会向区(市)政府、管委、部门和企业通报。将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文明办、市综治办、市政府国资委,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区(市)政府、管委、部门和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市)政府、管委、部门和企业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市安委会书面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信息化考评系统,逐步实现动态报送、审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于每年12月报送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评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适时组织核查。

  第十六条 各区(市)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所辖镇(街道)、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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