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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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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深发〔2017〕25号

颁布部门: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8-01-17生效日期:2018-01-17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促进城市安全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以“三个定位、两个率先”和“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为统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以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为根本,以严防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创新为主线,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突出质量引领,着力完善责任体系、健全体制机制、加强法治建设、构建防控体系、强化基础保障,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贯穿于城市发展各环节、各领域,构建与特大城市发展相匹配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大力提升我市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为深圳率先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区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制定实施城市安全发展战略,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质量引领,创新驱动。大力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质量提升工程,打造安全生产领域的深圳标准、深圳质量、深圳标杆。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持续推动安全生产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以改革创新破解安全生产难题,提升安全生产公共服务供给质量,不断促进可持续的全面发展。

  预防为主,源头管控。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源头治理,把安全生产贯穿于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生产流通等各环节。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城市本质安全水平。

  强化法治,系统治理。坚持依法监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突出矛盾和问题。综合采取法律、经济、技术、市场、行政等手段,激发全社会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在动力,动员各方面力量实施社会共治,提升安全生产现代化治理能力。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安全生产依法监管能力切实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与基础保障能力明显提升,安全生产市场化、社会化协同机制全面形成,社会公众安全素质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死亡人数持续下降,较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基本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安全管理治理能力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达到全国最低水平,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普遍增强。

  二、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压实安全生产属地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把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坚持与中心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和支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市委、市政府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委会会议、常务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各区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情况,组织协调跨区域、跨部门行政执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各区党委、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常委会会议、常务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日常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每月至少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日常巡查,及时报告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问题,协助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五)落实党委和政府领导的工作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对本地区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负重要领导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对本地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由同级党委常委、政府常务副职担任,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协调指导,对直接主管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党政班子其他成员是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六)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职责规定。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安全生产谈话制度;探索建立新提任领导干部到安全监管部门挂职制度;对长期从事安全监管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干部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教育培训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宣传部门要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纳入公益宣传重要内容。机构编制部门要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并纳入部门“三定”方案,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的关系,形成监管边界清晰、分工明确的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下一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并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指导督促所属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日常管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由党组(党委)领导班子中排名第二位的同志担任。各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七)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风险评估与管控措施,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同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总责,每年年初应当研究审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企业党委主要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承担安全生产同等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每季度检查落实情况;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计划,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并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台账。企业监事会、工会应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作为重要监督内容。加强企业租赁和工程项目分包安全管理,承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依法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鼓励企业建立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安全管理体系。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高危行业和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可探索设立安全总监,行使企业副职的职权和享受相应的待遇。企业在成立后,应当就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承诺,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企业主要负责人媒体公开道歉制度。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强制性安全评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本质安全”的要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升级安全基础设施等手段,抓好“源头防范”。发挥国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类规模以上企业均要建立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主任的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本系统和属地安全生产各项要求,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八)健全责任考核机制。完善考核制度,统筹整合、科学设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把安全生产工作实绩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重要内容。市安全管理委员会要按照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并重的原则,对各单位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并予以通报。对考核为“不称职”等次或被“一票否决”的,市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会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负责人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完善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坚持查人查事相结合的原则,联合纪检监察部门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绩效考核、奖励惩处挂钩制度。

  (九)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依规制定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行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制度。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通报、约谈、警示、事故查处等责任督导和追究制度。制定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实施细则。严格执行事故直报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三、完善安全监管监察体制

  (十)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强化各级安全管理委员会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巡查考核职能作用,切实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各级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党委、政府班子相关成员担任,成员由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在安全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设立道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等若干专业委员会,进一步厘清相关议事协调机构职能及运行机制。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安全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落实“三个必须”要求,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任务,明确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

  (十一)完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监察体制。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房屋安全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监察体制,理顺房中房、违法建筑、泥头车、生命线工程、小型建设工程等重点领域监管体制,建立协调有力的联动机制,强化行业监管职能。完善市、区、街道消防监管体制,建立监督管理与灭火救援协调发展工作机制。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落实通信、电力、铁路、邮政等行业属地监管职责,建立与派驻地方监管机构的工作协调机制。

  (十二)进一步完善监管执法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职能。各级党委、政府应按当地国内生产总值、企业和人口数量综合考虑,配置安全监管人员编制,加强基层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重点充实区、街道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力量。街道应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配备必要的执法编制人员,承担本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实行以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为主、街道办事处和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双重管理体制。各社区要根据辖区安全生产监管任务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巡查员,主要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日常巡查和联络、宣传等工作,作为基层安全监管力量的延伸和补充。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实行安全巡查与行政执法一体化。依法保障并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监督检查权,严格实施专业培训和规范履职制度。健全联合执法、委托执法等机制,全面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优化基层执法人员专业结构,提高专业执法人员配比率,提升执法专业化水平。全市范围内各类高新技术园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配备必要的人员力量,履行日常安全监管职责。

  (十三)健全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监督管理行政职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政府应急机构的工作协调机制,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和现场救援时效。建设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市、区、街道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形成职责明晰、上下贯通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体系。全面加强应急值守,强化全市应急值班体系建设。建立事故伤员应急救治绿色通道协调机制,提升应急处置效率和及时救治能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和资源信息库,完善应急装备物资的储备、监管、调用和紧急配送体系,实现全市应急救援资源共享。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业应急救援力量,加强危险化学品、石油管道等重点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形成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应急救援力量为支撑,志愿者队伍为补充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开展不预先通知演练时间、地点,不预先设定演练项目的突袭式“双盲”演练和情景构建,提升应急预案质量和演练实效。加强企业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监督管理,提升企业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建立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鼓励专业救援队伍与相关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加强与周边城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协作,实行区域应急救援资源共享。

  四、大力推进依法治理

  (十四)健全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制定《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完善安全生产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地方性法规规章衔接融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法规体系。

  (十五)构建安全生产“深圳标准”体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市级标准立项计划,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标准规范。加快制定新产品、新工艺、新业态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完善建筑物消防安全、房屋安全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标准规范;制定安全风险评估、风险分级管控等地方性标准规范。支持企业制定高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安全生产标准。

  (十六)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制度。依法执行高危行业领域安全准入条件,严格规划、规模、安全条件、人员素质准入。完善建筑劳务准入及用工制度。制定并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涉氨制冷、粉尘涉爆等高危行业领域“禁限控”目录。对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严格管理,不得随意取消、下放、移交或委托实施。对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推行网上受理与审批,优化审批流程,公开办理进度和结果,提高审核效率。对国家和省政府、市政府取消、下放、移交的行政许可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十七)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制度,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主体。全面开展安全执法监察标准化建设,严格规范执法制式服装、应急救援防护服装、标志标识、工作标准、执法程序、执法文书以及考核要求等,明确执法人员装备配备标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方式,制定实施执法计划、现场执法检查方案,完善执法程序规定,依法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协调配合。完善司法机关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机制,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十八)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定期检查、评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各级政协要围绕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开展民主监督和协商调研。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执法权限、法律依据、法定程序的合法性审核制度。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评估执法效果,防止滥用职权。健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纠错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权力、责任、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清单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权力运行流程,以及监管执法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实行安全生产执法证定期清理公示制度。建立实施安全生产执法社会监督员制度,拓宽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渠道。

  (十九)健全监管执法保障体系。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监管现状和任务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制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强化办公用房、防护用品、监管执法装备及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配备。进一步健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监管人员岗位津贴和特殊危险岗位人身保险激励机制,将经费保障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重的区可设立监管执法辅助岗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配备人员。建立基层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工作绩效激励机制,根据综合能力和从业资格等情况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明确监管执法责任边界、履职内容、追责条件等,激励监管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制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录用标准,2019年年底前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制度。建立以依法履职为核心的执法人员能力评价体系。依托市内高职院校等加强安监队伍培训,建立委托培养机制,鼓励安全监管和管理人员参加在职教育,提高安全管理业务水平。

  (二十)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政府授权,统一组织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依法进行调查,实行“一案双查”。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健全典型事故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制度。建立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加强检测检验、分析鉴定、模拟仿真等技术支撑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加强对导致事故的制度因素、管理因素、技术因素研究分析,强化事故调查结论对建立事故长效风险防控机制的指导作用。所有事故调查报告要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详细分析原因并全文发布。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执行情况跟踪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黑名单”管理制度和事故责任单位公开曝光制度。

  五、建立完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二十一)健全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加强安全发展理念学习,将安全生产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领导干部培训内容,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做好安全知识普及工作,开设安全生产有关课程,全面提升全民安全意识和素质。把安全生产纳入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和技能培训。建立健全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各领域的安全教育基地建设。加强行业部门、区、街道和社区安全教育场所及设施的建设,全面提升安全教育的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优化整合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资源,实现安全生产教育内容“一次采集、多元生成、多渠道传播”。加强安全生产国际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国外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先进经验。弘扬先进安全文化理念,推进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社区创建等活动,大力营造和谐积极的安全文化氛围。

  (二十二)加强安全风险管控。把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开发规划。城市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及项目立项、设计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推动高危产业转型升级。优化调整危险化学品产业、重大安全设施的空间布局和港区内部功能分区。各级政府应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点查找、研判、防范、预警、处置、责任“六项机制”,完善事故预警防控制度。每两年组织一次市、区、街道及行业领域安全风险评估,对风险点、危险源实行清单管理,切实加强安全风险管控。推动风险评估信息化技术应用,建立全市安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形成安全风险分布电子地图。推动风险评估结果在各区各行业的应用,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预警控制。加强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

  (二十三)建立隐患治理监督机制。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推进重点监管企业纳管“全覆盖”。充分发挥企业员工、市民群众监督作用,鼓励全员参与事故隐患举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执法,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将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四)强化企业预防措施。各类企业定期全面评估安全风险,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落实管控措施。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督促企业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着力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加快高危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改造,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

  (二十五)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考核指标。完善职业健康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开展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风险评估,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数据库。加强企业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督促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日常监测、定期报告、防护保障和职业健康体检等制度措施,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开展职业健康管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加强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附带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如实告知职工可能导致其患职业病的工种、岗位。建立完善职业病临床质量控制网络、职业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和职业健康风险定期评估制度,实现部门间职业病防治的数据共享。健全职业健康监管支撑保障体系,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和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建设,各区至少确定1家公立性质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控技术支撑工作。

  (二十六)加强重点领域工程治理。推进专业市场、城中村和小门店、小作坊、小娱乐场所等“三小”场所以及高层建筑防火能力提升工程。加快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罐区安全改造提升。加快实施人口密集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生产、仓储场所安全搬迁工程。更新现役老旧钢质中压燃气管道,实施餐饮集中区、老旧住宅小区、城中村等重要场所管道天然气入户改造。推进老旧住宅小区建筑物安全、老旧电梯运行安全、电气线路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深入开展二线“插花地”及棚户区安全隐患整治改造。持续开展危险边坡防治工程。加强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垃圾填埋场安全监测预警。深化粉尘涉爆、涉氨制冷、锂电池等专项治理。实施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及市政道路等事故多发路段和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加强高速铁路、交通枢纽、大型桥梁、海底隧道、港口等防灾监测、安全检测及防护系统建设。加强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配送、爆破服务一体化安全管控。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风险管控。完善海上风险预警体系,对海上风险隐患进行监测、识别及整治。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船舶强制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整船安全运行监管技术装备。

  (二十七)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开展城市安全发展战略研究,建立完善城市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定期排查城市安全风险点、危险源,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开展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安全监测预警,加大对供水、排水、燃气、供电、供油、通信、防汛排涝等各类生命线工程的保护力度,构建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提高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重点加强对高层建筑、暗渠化河道上盖建筑、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垃圾填埋场、大型城市综合体、地下空间、填海及水利基础设施、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设施、电力设施、电梯、游乐设施等的安全监测、检测维护及防护系统建设,建立重点设施(部位)日常维护责任公告牌制度。推进既有建筑质量安全监管及违法建筑消防监督纳管。健全公共安全管理机制,完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强化人员密集场所和重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严防发生人员踩踏等群死群伤事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评估与管控自然灾害与事故灾难耦合风险,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

  六、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二十八)完善安全投入长效机制。加大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经费投入,不断强化各级安全生产经费保障。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和审计监督。落实工伤预防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依法用于工伤和职业病预防的宣传、培训等工作。利用市场化手段引导企业集聚发展灾害防治、预警预测、检测监控、个体防护、应急处置、安全文化等技术、装备和服务产业。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建立企业持续加大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

  (二十九)建立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将安全生产融入智慧城市总体布局,大力推进“智慧安监”建设,提升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效能。对标国内外一流研究机构,加大政策、资金、项目扶持力度,将城市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建设成为国际一流、具有深圳特色的专业研究机构。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技术服务支撑作用,系统开展城市公共安全及安全生产领域体制机制、政策法规研究,加强基础研究能力建设。强化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大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科技项目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安全生产前瞻性、基础性、综合性研究,以及高层建筑消防逃生、地下空间大规模人群疏散、基础设施沉降位移监测和高危作业场所人员安全行为自动识别等关键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及应用。建设城市生命线工程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充分运用光纤传感、电子围栏、视频识别分析等先进技术,实现地下设施及生命线工程保护区风险自动识别、监测预警及报警处置一体化、智能化管理,超前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险情,全面提升生命线整体本质安全水平。依托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中国国际公共安全博览会,搭建全国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技术及成果展示交易平台。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专家库,不断强化安全科技人才体系建设。

  (三十)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和发展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安全咨询、安全培训等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推动成立安全生产联合会,统筹规范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形成全链条服务能力。严格实施评价公开制度,进一步激活和规范专业技术服务市场。鼓励中小微企业订单式、协作式购买运用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制定中小企业安全技术服务资助行动计划,对安全生产风险突出、自身能力不足的小微企业给予适当帮扶。推进落实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制度,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向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购买技术服务,或开展安全生产委托管理服务。实施技术服务机构公开发布年度从业诚信情况报告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公示制度和由第三方实施的信用评定制度。严厉打击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垄断收费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十一)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实施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等激励政策。在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锂电池生产存储加工、涉氨制冷、粉尘涉爆、有限空间、特种设备使用、机械制造等高危行业领域和发生过事故的企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安全生产信用监管制度,将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纳入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完善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及守信激励机制。严格实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实行联合惩戒,在政府采购、税收优惠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各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并抄送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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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消防救援局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消防监督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试行)》续期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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