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公告2017年 第57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及废止有效性审核相关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消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新环监发〔2010〕254号)废止。
数据有效性审核取消后,排污单位要严格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17)等技术规范要求,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及质量保证工作,自行组织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工作,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
三、各地州市环保部门要结合日常现场监督检查活动,对企业污染源自动检测设备建设、运行及数据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运行不规范等行为依法处理,严厉打击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