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6年7月13日被《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全军环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与《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05号)的规定,为进一步细化环保核查重污染行业分类,我部制定了《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管理名录》),《管理名录》中未包含的类型暂不列入核查范围,现将该《管理名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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