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污染治理,保护和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推进城市现代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一、严禁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
二、严禁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三、严禁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音量过大、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家用电器、乐器及其他音响器材。
四、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身体锻炼及其他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五、饲养动物应当采取措施控制产生噪声,严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12时至14时和22时至次日6时,严禁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其他时间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或者在已交付使用的其他建筑物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噪声,严禁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七、12时至14时和22时至次日6时,城市建成区严禁高声喊叫;严禁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干扰周围居民生活。
八、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在生产活动中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
九、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十、本通告自2018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