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安监局,市局各科室(执法监察分局)、市安全生产技术中心: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现和排除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我局制订了《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6日
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现和排除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三条 市安监局对举报下列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安监部门查证属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举报人一次性现金奖励1000元。
(一)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金属冶炼、机械制造等工业企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工业矿山企业有发生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现实危险的其它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工业企业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市安监局对谎报或者瞒报亡人生产安全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安监部门查证属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举报人一次性现金奖励3000元。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只针对实名举报。举报时举报人要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通讯联系方式等,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匿名举报的,尊重举报人意愿,只受理,不奖励。
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举报:
(一)电话举报: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汕头市人民政府服务热线“12345”;
(二)信件举报:寄送地址:汕头市长平路金涛庄东区47栋二楼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电子邮件举报:电子邮箱:st12350@163.com;
(四)网上举报: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tajj.gov.cn/)主页“咨询投诉”栏目;
(五)微信公众号举报:关注“汕头安全生产”;
(六)走访举报:地址:汕头市长平路金涛庄东区47栋二楼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需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地点、人物、情节、后果等基本事实情况和相片、视频等相关证据,以便于及时准确调查处理。
鼓励举报人积极协助安监部门调查和现场指证。
第八条 举报奖励处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市安监局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甄别判断举报内容。对经甄别判断属于有效举报的,纳入调查核实范围,直接组织调查核实;或者委托举报事项属地或异地的区县安监部门组织调查核实。
(二)市安监局受理的举报事项经组织调查核实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并于调查核实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调查核实结果。对经市安监局组织查证属实,依法立案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安监局案审会同时审议决定奖励对象和奖励金。
(三)奖励金应在市安监局案审会审议作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
第九条 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安监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具体的举报事项;
(三)已经受理的举报,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的;
(四)其他不属于本办法所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第十条 举报奖励金的分配发放按照下列方式执行:
(一)一个举报事项只给予一次性发放奖励金;举报一家企业多个事项的,以一个事项发放奖励金。
(二)同一举报事项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实名举报人,举报人顺序以市安监局受理或接到批转的时间先后为准;多个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励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三)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奖励金发放给举报单位,由单位书面授权的人员领取。
(四)举报的案件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再次出现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可继续举报并再次获取奖励金。
(五)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安监局办公室领取奖励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市安监局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励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六)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金,应在《汕头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申领表》(附表)上签名领取,可依举报人要求通过现金发放、银行转账发放。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金:
(一)举报事项的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的;
(二)举报事项已被安监部门发现并做出处理的;
(三)举报前新闻媒体已曝光或相关部门已掌握的;
(四)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管理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员;
(五)举报人不提供其领取奖励金的方式及途径的;
(六)举报人表示自愿放弃奖励的;
(八)无法确定举报人的;
(九)法律法规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市安监局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处理和奖励金核发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参与举报甄别、受理、核查、办理的市安监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鉴定笔迹。严禁泄露举报人身份,未经举报人同意,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人,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举报人故意虚假举报,妨碍公务的,安监部门可提请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经费在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使用情况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安监局、各功能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