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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处置和收集单位市场行为、提升服务质量的通知

上海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处置和收集单位市场行为、提升服务质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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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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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环保防〔2018〕88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18-03-15生效日期:2018-03-15

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各工业园区收集贮存单位:

  为优化本市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含废油漆桶处置利用等单位)和各工业园区收集贮存单位(以下简称“处理处置和收集单位”)的市场行为,提升服务质量,防范环境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各处理处置和收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上海市产业园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从事收集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格按照经核准或备案的收集区域范围、危险废物类别数量和经营规模、主要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等管理要求开展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收集工作。不得擅自超量、超范围处理处置和收集,不得擅自改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式。加强经营活动污染物排放管理和贮存场所无组织排放管理,并按国家和本市要求开展环境监测。

  二、规范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

  各处理处置和收集单位应规范对产废企业的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服务,不得拒签和拒收中小企业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得强制要求产废企业购买其他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委托非法中介从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收集等相关经营活动,上述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下一年度经营许可量予以扣减。

  各处理处置和收集单位应在与产废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价格、收运频次及时间、处理处置方式、检维修计划等内容及其他应在合同中明确的内容,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服务。遇到因设施突发故障等原因无法按合同约定为产废单位提供服务的,应立即告知产废单位并做好应急期间的危废收运安排,并将有关情况当天向市固废中心和相关区环保部门报备。

  三、规范处理处置和收集单位价格行为

  各处理处置和收集单位在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相关服务收费标准时,应根据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收集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运输费、燃料费、维修费、折旧费、人工费、保险费等成本因素及合理利润制定。各处理处置和收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本单位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单位网站及“上海市危险废物转移管理信息系统”等公示收费项目、项目内涵、收费标准、计价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各处理处置和收集单位应于每年4月1日前完成收费信息公开和更新工作。

  各处理处置和收集单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处理处置单位之间、收集单位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固定或者变更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收集价格,不得通过不当限制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收集数量、划分市场区域、联合抵制交易等方式影响处理处置和收集价格。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理处置和收集单位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和限制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市场有序竞争。

  各产废单位和社会公众发现处理处置和收集单位存在危废服务违规行为或无故拒收的,可以通过拨打“12369”热线电话进行投诉和举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拨打“12358”热线电话进行投诉和举报。市环保局和市物价局将按照各自职责,对举报反映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 海 市 物 价 局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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