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9年7月18日被《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修改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修订。
各区(新区)环保水务局、大鹏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委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
为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贯彻落实市政府“用最严格的制度、最刚性的执法守好绿水青山”的工作要求,全市统一、规范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效防控环境监管执法廉政风险,结合工作实践,我委对《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四版)》进行了修订,制定《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五版)》(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2018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订或废止,或对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新的规定的,我委将及时修订;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径向我委政策法规处反映。
附件:1.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五版)
2.关于《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五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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