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1年7月30日被《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的通知》废止,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本市建设项目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国家名录》)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修改单》),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18版)》(以下简称《细化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名录》、《修改单》和《细化规定》要求编制环评文件,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二、列入《细化规定》的项目类别,应按照《细化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未列入《细化规定》的,应按照《国家名录》及《修改单》执行。
三、未纳入《国家名录》、《修改单》及《细化规定》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对新兴行业,若环保部门认为需要纳入环评审批管理的,由市环保局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四、列入《国家名录》、《修改单》及《细化规定》的建设项目,如仅涉及配套设施、公用工程、辅助工程的,可按照配套设施、公用工程、辅助工程类型确定环评文件等级。
五、根据环境影响及敏感程度,《细化规定》对部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类别提出了水、大气、噪声、工程分析及环境风险专项评价要求。对《细化规定》以外的项目类别,区环保局认为需要开展专项评价的,报市环保局备案。
六、建设项目在建设期(含调试期)发生变更的,应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细化规定》自2018年5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5月4日止。我局发布的其他相关文件中涉及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类别的要求与本《细化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化规定》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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