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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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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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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中府通〔2018〕1号

颁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8-04-20生效日期:2018-04-20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大我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力度,有效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划定全市范围为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的划定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划定全市范围为禁燃区。

  (一)燃煤热电联产火力发电企业机组执行原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以下简称《目录》)中的Ⅱ类管控燃料。

  (二)除上述设备外的其他设备执行《目录》中的Ⅲ类管控燃料。

  二、禁燃区管理措施

  (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三)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本通告第一条第(一)所述燃煤热电联产火力发电企业机组除外),须于2019年6月30日前淘汰,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或改用集中供热。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范围内新建锅炉、窑炉只允许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他可再生能源。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窑炉须配套专用燃烧设备。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由环境保护、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中府通〔2013〕1号)同时废止。

  附件:(点击下载)

  1.高污染燃料目录

  2.中山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图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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