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区域限批文件下达之日起,除民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含已进入拟审批公示程序的)均暂停审批。
二、列入国家、省“水十条”“气十条”“土十条”、污染减排、专项行动等考核内容的工程项目可参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类项目进行管理。由国家、省国防科工办审批或备案的国防工程、军工类项目可纳入民生类项目进行管理。
三、各地必须严格执行我厅发布的区域限批决定,并负责通知辖区内审批局、开发区等具有环评审批职能的单位(部门)。区域限批执行情况纳入我厅解除限批的重要考核内容,对区域限批履职不到位的,我厅将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十九条要求,予以严肃问责。
附件:民生类、环保基础设施类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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