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责任,提高效率,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实行分级负责
(一)全市范围内的较大事故,市级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发生的一般亡人事故,以及其他市政府或市安委会认为需要提级调查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负责调查,也可以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二)除市政府负责调查以外的一般事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调查。
(三)轻伤事故和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以下分工组织事故调查
(一)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发生的事故,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调查。
(二)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组织调查;海上交通事故由连云港海事局牵头组织调查。
(三)特种设备事故,由市质监局牵头组织调查。
(四)道路运输、火灾事故分别由市公安、消防部门组织调查,市政府或市安委会认为需要进行责任倒查的,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调查。
(五)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事故,原则上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调查;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对以上调查分工存有争议的,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指定牵头组织部门(单位)。
三、事故调查组的组建及职责
(一)事故调查牵头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组建并发文成立事故调查组。
(二)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事故调查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可以对事故调查中的意见分歧作出决策。
(三)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牵头单位向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提交,并按规定公开。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由事故调查牵头单位负责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