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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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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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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中府函〔2018〕442号

颁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劳动用工类

颁布日期:2018-06-28生效日期:2018-07-01

备注:中山市最低薪资标准已执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8〕187号)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我市执行省政府公布的二类地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4元/小时。

  二、工作要求

  (一)各镇区要密切留意本辖区企业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及时严肃查处,对因执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而引发的劳资纠纷要及时化解,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介入、早处理,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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