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近期我省连续出现大范围高温闷热天气,高温过程最强时段,内陆大部分地区均可达37℃以上,局部地区可能超过40℃。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同志要求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御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现就做好高温天气安全生产和防暑降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温天气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夏季高温天气对安全生产的不利影响和高温中暑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危害,切实把做好高温天气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当前一段时间的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措施,特别是对高温季节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部位要加大监管力度,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扎实做好高温天气安全生产管理和防暑降温工作,确保夏季高温天气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二、落实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防范措施
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强对影响矿山安全的重点部位和场所的监控,保证矿井的通风,对露天采场、井下高温区域作业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中暑。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加强高温期间现场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存储、运输、装卸、清淤等易发生事故的环节,要加强巡查检查。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要加强对交叉作业、检维修作业、粉尘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措施。建筑施工和道路施工企业要根据天气情况,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作业,在作业现场设置临时休息地点,配备防暑降温物品和药品。交通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时做好车辆检修,配备和完善防火设施,防止发生自燃、爆燃等事故。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严禁疲劳驾驶、超速、超载等不安全驾驶行为。人员密集场所要针对高温期间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特点,加大消防巡检频次,及时整改发现的各类消防隐患,做好消防设施设备维护工作。其他行业领域的企业也要针对高温期间的气候特点,认真落实防火、用电等防范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一次针对高温天气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问题要督促企业立即进行整改,坚决防范遏制因高温天气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三、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对防暑降温工作的宣传力度,强化用人单位防暑降温主体责任意识。存在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企业,要落实好以下保障措施:一是对患有心、肺、脑血管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疾病及其他原因不适应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要及时调离岗位。二是要在高温作业场所增添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饮料和保健用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三是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劳动者夏季高温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四是要严格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16号)规定发放高温津贴。五是要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当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立即采取救助措施。
四、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做好应急处置
各部门和企业要切实做好高温季节的安全生产值班值守工作。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保持畅通。要严格执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确保重要信息畅通。要结合高温季节特点,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的准备;一旦发生险情和事故,必须立即上报信息,并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援,严防事故扩大和发生次生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