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应对气候变化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应对气候变化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北政发〔2014〕18号

颁布部门:北海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4-06-04生效日期:2014-06-04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应对气候变化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应对气候变化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6月4日

北海市应对气候变化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9〕74号),按照“统筹存量、扩大增量、支持重点”的原则,市本级财政设立北海市应对气候变化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北海市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对现有设施、设备或能力等进一步挖潜和提高,重点聚焦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用于支持矛盾比较突出的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领域。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办”)及市财政局负责管理。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资金申报对象。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在北海市注册、并在北海市纳税的企业。

  第五条 安排使用范围。

  (一)产业结构调整、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清洁生产等项目;

  (二)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重点污染源防治等减排项目;

  (三)应对气候变化项目建设和基础能力建设;

  (四)能源统计、能源审计、环境统计、减排核算、污染源自动监测、节能监察能力建设、节能减排宣传及相关培训等基础性工作;

  (五)全市节能减排工作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奖励;

  (六)市本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与评估;

  (七)市政府明确的其他用途。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方式和额度。补助方式主要有直接补助、奖励等。补助标准由市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办和财政部门根据市本级专项资金总量、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量和减排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确定当年支持额度。

  第七条 补贴原则。补助按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请和确定,实行公开、透明、不重复申报原则(除国家或自治区明确要求,已从其它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八条 资金申报与审核。

  (一)资金申报。当年3月上旬前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市各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各项目主管责任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编制提出下一年度节能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办汇总。

  (二)申报条件。申请专项资金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北海市本级财政节能减排资金使用审批表》;

  2.项目实施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书面申请报告;

  4.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5.相关合同文本原件和复印件;

  6.技术研发类项目,需提供市级及以上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专家评审报告;

  7.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复或备案文件;

  8.其他相关材料。

  (三)资金的审核。项目资金由各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后报送市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办,市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办自行审核或依据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意见核定。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各项目管理部门每年度根据预算编制的要求和时间节点编制提出相关领域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办汇总。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预计节能量或减排量、资金需求、进度安排等内容。市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办会同市财政局及项目主管部门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报市政府审定,由市财政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条 资金的拨付。市财政根据项目单位专项资金拨款申请、项目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在市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将支持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合同能源管理、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等国家和自治区有相关规定的,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资金的监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各项目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管、检查和评估验收。市节能办委托相关单位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节能减排情况进行抽查、评估,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二)已享受奖励资金补助的企业,经复查节能减排效果达不到申报时规定要求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根据自治区、市相关政策变化可适时予以调整并公示。

同地区相关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救灾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如皋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4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