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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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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湛府规〔2018〕4号

颁布部门:湛江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交通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8-08-17生效日期:2018-10-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7日

湛江市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电动车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电动车(含电动车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管理、回收、改装、停放等影响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动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或者三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力功能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摩托车和电动三轮摩托车。

  第三条 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负责本地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电动车治理行动;
  (二)指导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要求落实电动车治理措施,并开展电动车治理督导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督促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全面开展电动车治理工作,将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点检查内容;
  (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加强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及时制止在居民住宅内、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及充电行为。

  第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社区内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住宅小区、居民楼院等居住类建筑新建、改建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落实电动车生产环节的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检查督促生产企业严格落实电动车电气装置、绝缘性能、蓄电池密封性以及欠压、过流保护功能的相关技术标准,从源头杜绝不合格的电动车生产;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落实电动车流通环节的管理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组织开展电动车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和蓄电池的违法行为;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当发挥综治工作平台作用,将电动车火灾防范纳入日常工作范畴,组织发动基层网格力量及时清理居民楼院电动车违规停放及充电行为;
  (四)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同时规划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新建、改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建设专用充电桩;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标准,督促指导建设单位配建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及新建、改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建设专用充电桩,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使用物业维修基金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并进行统一维护管理;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对各地、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督导检查内容,加强督促检查;
  (七)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对电动车废旧铅蓄电池的回收处置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环境监督执法;
  (八)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用电单位,定期对建筑内电动车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并要求对电动车供电的设施设置独立用电回路,及时制止用电单位和个人违规拉线充电、超负荷用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对经通知整改仍不整改的,依法中止供电;
  (九)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有关新闻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开展电动车消防安全公益宣传,曝光电动车火灾隐患、典型火灾事故和电动车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十)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大对电动车产品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将回收、改装电动车、蓄电池再次投入流通使用领域行为,以及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确保电动车停放、充电符合要求,并督促、检查、指导派出所开展电动车治理工作: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安派出所、镇街消防网格组织的培训,并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电动车治理工作,督促其履行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2.公安派出所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开展电动车治理工作,依法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其履行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就电动车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查处、联合执法、案件线索移交等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内的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及时制止电动车违规停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居民楼院的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及时制止在居民住宅内及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及充电行为。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居民楼院,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加强管理,落实检查工作。

  第十条 公民个人不得违规改装电动车及其配件,不得违规停放电动车及充电。

  第十一条 电动车废弃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弃物,应当依法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
  (一)电动车生产企业、电动车铅蓄电池制造企业应当承担回收电动车废弃铅蓄电池的责任,并提供废旧铅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按照规定建立台账;
  (二)鼓励电动车销售商和电动车铅蓄电池销售商履行回收废弃铅蓄电池的义务,并提供废旧铅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按照规定建立台账;
  (三)鼓励消费者将电动车废弃铅蓄电池交由电动车销售商、电动车铅蓄电池销售商回收,或者交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
  (四)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电动车废弃铅蓄电池。

  第十二条 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居民楼院等居住类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规划配建电动车库(棚)。
  电动车库(棚)应设置在室外,使用不燃材料搭建。不具备室外设置条件而设置在毗邻建筑或者建筑内部的电动车库(棚),应当采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独立设置防火分区,采取不燃材料与其他功能区域进行有效的防火防烟分隔,避免高温有毒烟气和火灾向建筑内部或者建筑其他区域蔓延,并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与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所,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车道、室外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并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其充电设备线路应当设置专用的充电配电箱、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充电装置应当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配电线路应当由取得资格的电工安装敷设、符合电池同时充电要求,每个分支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应超过十个,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路。
  村(居)民委员会、居民小区管理单位应当在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居民楼院内相对独立的安全位置修建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相关审批部门应当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应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常识性、警示性教育。

  第十四条 公民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边防)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反映处理;鼓励通过“110”“96119”“12345”电话举报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湛江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湛公消〔2011〕109号)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制止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及充电行为,或者存在电动车违规停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电动车用户存在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过失引起电动车火灾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履行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
  (二)对内设电动车停放场所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违章建筑予以审批的;
  (三)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
  (四)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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