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8版)》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8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京环发〔2018〕16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8-08-24生效日期:2018-08-24

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公示文本统一,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发〔2009〕24号)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等要求,结合本市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局对《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7版)》进行了修订,形成《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8版)》(以下简称《基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本《基准》所列行政处罚事项,对应已公布的行政处罚权力清单(2018版),其中罚款裁量幅度仅作为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适用的档次。

  二、本《基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与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同步实行动态调整。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

  三、本《基准》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7版)》(京环发〔2017〕2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4日

  (此文主动公开。联系人:法制处 肖文婧;联系电话:88422947)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8版)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环保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执法腐败,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发〔2009〕24号)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常用的处罚职权制定本基准。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基于有利于环境监管目的,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便于适用的原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当根据法律目的,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明确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实现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所适用的法规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相同的要求。

  二、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有关情节和情形

  (一)应当综合、全面考虑的情节

  1.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

  2.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3.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

  4.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5.环境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6.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二)从重处罚的情形

  1.主观恶意,明知故犯;

  2.后果严重,反映强烈;

  3.区域敏感,影响恶劣;

  4.不听劝阻,再次违法;

  5.其它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从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它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根据建设项目的环评类别、污染物的性质和排放情况、违法行为对环境的影响等违法情节,对行为人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水污染物管理制度、大气污染物管理制度、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固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度等同类常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相关环保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详见附件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四、按日连续处罚裁量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4.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2.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3.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4.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5.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

  五、有关适用问题的规定

  1.市环保执法部门的案件调查、处理人员,在《案件终结移送审查表》、《案件呈批表》中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或拟处理意见时应写明自由裁量依据。

  2.本基准列举了对本市常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权,未列入基准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参照已经规范的自由裁量权的方法,通过横向比较进行自由裁量。

  3.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经局长办公会等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在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和本规范规定的幅度上提高处罚档次。

  4.有关人员因不遵守本自由裁量权基准,导致作出的相应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被确认违法或者撤销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18版)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量抵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油烟废气高效净化装置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快递安全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等领域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更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有偿竞价发放和回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分类分级管理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胶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