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水污染防治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水污染防治的决定
(2018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贯彻实施省委决策部署和《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确保我省如期实现水污染防治目标,现就大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定不移完成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任务、当务之急。把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立法监督工作,坚决完成国家水污染防治考核目标和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确保到2020年全省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和地级以上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持高标准稳定达标,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84.5%以上,重污染河流水质明显好转。
二、全面压实水污染防治责任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密切配合、协同发力,全面压实水污染防治责任。各级国家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着力解决水污染防治突出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的组织实施,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制定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责任清单和重点问题整治台账,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健全环境保护督察机制,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专项督察。
对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行最严格的量化刚性考核问责,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突出环境保护实绩的导向作用,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得力、实绩突出的进行正向激励;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地区和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严格问责。考核问责结果向社会公布。
扎实推进省、市、县(市、区)、镇(乡、街道)、村(社区)河长制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责任区域内江河湖库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各级河长湖长要明晰责任水域的治理目标任务、治理进展情况和考核问责要求等,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未认真履职或未如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河长湖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依纪进行问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切实承担全面履行水污染防治的责任,加强水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本单位污水达标排放。污染者必须依法承担责任。
三、坚决落实水污染防治重点措施
加强水源地环境保护。全力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精细化管理和规范化建设,按期完成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问题清理整治,建立健全保护区日常巡查长效机制。
强化优良水体保护。实施水陆统筹,强化大江大河源头生态提升,分流域、分区域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确保优质水体比例有所提升,东江干流水质优良率达到100%。
消除劣V类水体。建立省级层面的常态化协调机制和联防联治执法机制,推进茅洲河、练江、淡水河、石马河、广佛跨界河流、小东江和深圳河等重污染流域水环境治理。流域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城市做到同治理目标、同治理进度、同治理效果,确保珠三角地区消除劣V类水体,全省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
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全面排查建成区黑臭水体情况,实施系统治理、综合施策、全面截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加快推进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完善配套污水管网建设,实现全省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全覆盖。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加快新建和提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力争达到90%。加强农村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完成整县推进镇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结合农村厕所革命推进农村治污设施建设。
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资金投入要向污染防治攻坚战倾斜,坚持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强化对水污染防治、重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的资金保障,建立常态化、稳定的水污染防治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全省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GDP比重应当逐步提高,对列入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范围的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财政应当予以重点支持,具体支持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多元环保投入机制,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等新型污水处理模式,通过财政运营补贴、信贷资金贴息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
四、严格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坚持依法治理水污染,加强水污染防治执法体系建设,整合执法职责、队伍,统一实行水污染防治执法,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执法监管模式,推动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持续开展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形成执法监管长效机制。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水生态环境,严厉查处各类水环境违法行为。对重点水污染源治理不力的区域实行限期治理、挂牌督办、项目限批等措施。将企业违法信息纳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加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维护公共利益。
五、加快推进水污染防治立法
省和有立法权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快生态环保和污染防治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在水环境保护领域积极开展先行性、创新性立法。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抓紧制定或者修改《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西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等一批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有立法权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问题导向,抓住薄弱环节,加快水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规范水污染治理工作。及时开展水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及时进行废止或者修改。
六、着力加强水污染防治监督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水污染防治作为重点监督工作。监督应当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等形式,依法提出审议意见并要求研究处理,必要时可以就突出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坚持问题导向,把法律制度落实情况、法律责任落实情况、突出问题解决情况作为监督重点,围绕压实治理任务、明确治理责任、确保治理进度、巩固治理成果、保障资金投入、严格考核问责等问题,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污染防治攻坚战期间,至少每半年听取一次本级人民政府水污染防治和实施三年行动计划进展情况的报告。把执法检查的“法律巡视”利剑用好,对水环境保护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敢于动真碰硬,客观公正反映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政府部门和企业整改纠正违法行为。动员全省各级人大力量,加强省市县乡四级人大联动,切实增强监督实效,共同推动解决流域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以及跨行政区域河流水污染防治的实际问题。
七、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每年组织人大代表对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视察、开展专题调研。创新人大代表参与水污染防治的方式方法,将水污染防治作为代表主题活动的重点内容,每年集中时间组织本区域的各级代表通过专题调研、视察、代表联络室(站)主题接待和就地就近巡查并跟踪河段污染治理情况等,深入了解水污染防治的状况,开展宣传引导,听取和反映群众呼声,及时提出意见建议,督促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八、努力构建水污染防治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生态文明是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事业。要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生态文明建设,自觉履行水环境保护法定义务,群策群力,群防群治,打好我省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开展全民绿色行动,倡导绿色生活理念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对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引导公众自觉践行绿色生活。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动员全社会以实际行动减少水资源消耗和水污染排放,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绿色生活方式。发挥各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和奖励机制,引导公众依法有序参与水污染防治监督,鼓励公众用法律武器保护水环境。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强化水污染防治的社会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意识,培育生态道德和行为准则,形成崇尚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氛围。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要加强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水环境保护法治意识,促进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使依法保护水环境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