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8日
淄博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相结合、政策制约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市级“黑名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市级“黑名单”:
(一)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未达到事故等级,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未造成人员死亡,但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发生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职业危害事故,拒不承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或不配合事故调查的;
(三)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不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
(五)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采取隐蔽、欺骗、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
(六)拒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被法院受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
(七)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及各类安全服务公司,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被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
(九)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等方面法律法规行为,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第一次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第二次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3年。其中,安全服务机构在被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限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第五条 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本级信息采集的综合管理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安全管理、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和信息化监管等途径,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
(二)信息告知。对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提前书面告知(告知书见附件1),并听取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三)信息提交。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决定纳入市级“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于5日内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交(提交表见附件2)。符合纳入省级“黑名单”管理条件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四)信息公布。市安委会办公室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市级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信息移出。生产经营单位于“黑名单”管理期满前20日,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原信息采集部门确认后(提交表见附件3),市安委会办公室于管理期满移出。
第六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据职权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同时,应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对其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进行1次约谈。
第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第八条 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附件:1.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告知书.pdf
2.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信息提交表
3.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移出/保留)提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