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单位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单位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沪环保总〔2018〕347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8-09-21生效日期:2018-09-21

各区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各相关单位: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25号)和《2018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环办监测函〔2018〕337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排污单位监测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与数据应用

  (一)制定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和联网工作计划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根据监管职责分工,按照《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附件1)的要求,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为基础,确定实施自动监控的排污单位基数,明确具体监控点位和自动监控污染物种类,制定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和联网工作计划;9月28日前,按照《2018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排查系统操作手册》(附件2)要求,通过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的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以下简称国发平台)的“重点污染源基础数据库系统”完成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相关信息的确认和报送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中涉及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备安装的,暂时无法通过国发平台报送相关信息,各区环保局应按附件格式填报信息,通过邮件报送我局;明年起,按照生态环境部和本市要求动态更新相关信息。

  (二)稳步推进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工作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应建立“清单销号”制度,督促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和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联网,数据有效传输率不得低于90%。对长期停产等不具备实施自动监控条件的重点排污单位,有监管职责的环保部门应进行调整,从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移除。

  重点排污单位应指定安装联网工作责任人,并按要求报送有监管职责的环保部门,按照《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体系建设方案》等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通过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完善基本信息和关键参数等,落实自动监控设备联网要求; 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应按国家和本市要求,年底前完成设备的验收备案及与生态环境部的联网;2019年起,新增重点排污单位应按国家和本市要求在9月底以前完成联网及备案时间。

  (三)加强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应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和《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等法规及规定,将自动监测数据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现场检查和处罚等行政行为,形成闭环管理;发挥上海市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平台作用,及时完整接入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及执法情况,不断完善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

  二、切实做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一)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排污单位是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主体,对监测数据质量及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排污单位要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及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相关监测方法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体系,落实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做好自行监测相关的档案记录,并保存原始监测台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在“上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公开自行监测数据。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还应按照《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排放口标识牌信息化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做好二维码标识牌的安装,按生态环境部的具体要求做好数据上报和公开工作。

  (二)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按监管职责分工,对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施及信息公开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企业全覆盖,对其他重点排污单位的抽查比例不低于20%,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技术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组织落实监测,是否满足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是否按时报送并公开自行监测数据,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形成闭环管理。

  三、提升监督性监测数据质量和工作效能

  (一)完善监督性监测监管范围和数据质量

  区环保部门应当在本市环境监测年度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制定辖区的具体方案,在摸清固定污染源基数的前提下,加强区域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监测体系,不断提高固定污染源排放情况监测的覆盖面。

  市区两级环境监测部门应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移动端使用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深化污染源监测质量管理,注重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完整记录监测的实际工况,做好现场采样、样品运输、交接、分析等环节的全程序质控管理工作;对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还应确保监测报告的企业名称、排口编号、监测项目等基本信息与许可证一致,严格执行三级审核等管理制度,严控数据质量,严把报告签发。

  (二)提升监督性监测工作效能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在掌握固定污染源排放情况的前提下,应根据日常监管发现的线索,结合排位单位自行监测和在线监测数据,加强对超标风险高的排污单位排放口的监测,为监管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进一步提高监督性监测效能。

  市区两级环境监测部门要按生态环境部的要求,将监督性监测数据报送国家相关平台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将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的监督性监测数据,完整接入上海市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平台,将超标数据报告及时移交环境监察部门,环境监察部门要及时将处理情况接入平台。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信息调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环保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统筹,成立由局领导任组长,污染源监测、环境监察执法、自动监控、信息公开、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参加的专门工作组,建立统筹排污单位监测工作管理的长效机制,并确定该工作督办联系人,将联系人信息9月28日前报我局备案。

  (二)强化技术支撑

  市环境监测中心要做好市区两级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自行监测检查、监督性监测上报及公开的调度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要求,调度全市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施及考核情况,加强对各区的业务指导,为不断完善监测数据应用提供技术保障。

  (三)建立通报制度

  市环保局将定期调度重点排污单位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开展评估,通报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全面客观反映工作成效和存在的不足。请各区环保部门每年12月上旬向我局报送年度工作进展情况。

  联系人:市环保局总量处(监测处) 陈轶波

  电 话:23116950

  传 真:23115619

  电子邮箱:chenyibo@s126.com

  附件:1. 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 2. 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排查系统操作手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21日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绿色项目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关于印发《上海市用水权交易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餐饮油烟净化设备运行状态在线监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本市碳排放交易2023年度履约工作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胶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