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环保分局,环监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有关企业:
根据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8〕1510号)的要求,现将省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8 第5号,总第18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8年10月1日起,我市茅洲河流域范围内的长安镇的环保审批、监测、总量许可等各个业务环节对电子工业、金属制品业、纺织染整工业、食品加工及制造业、啤酒及饮料制造业、橡胶制品及合成树脂工业、城镇污水处理厂等7个工业行业企业的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总磷(以P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4项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2130-2018)排放控制要求。
二、现有企业(2018年10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自2019年6月1日起,其直接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总磷(以P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4项水污染物按(DB 44/2130-2018)表1规定限值执行。
三、新建企业(2018年10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产建设项目)自2018年10月1日起,其直接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总磷(以P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4项水污染物按(DB 44/2130-2018)表1规定限值执行,但在茅洲河流域水质未达到水环境功能要求的情况下,新建企业废水中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总磷(以P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类标准。
四、(DB 44/2130-2018)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现行相应标准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严于(DB 44/2130-2018)标准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执行;关于茅洲河流域水环境整治的国家或地方文件要求严于(DB 44/2130-2018)标准时,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五、请长安环保分局、环监分局二大队尽快将本通知落实到相关企业。
附件: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8〕1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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