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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散乱污危”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散乱污危”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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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深府函〔2018〕423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8-09-25生效日期:2018-09-25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散乱污危”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居环境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5日

深圳市“散乱污危”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以壮士断腕的勇气,果断淘汰那些高污染、高排放的产业和企业,为新兴产业发展腾出空间”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优化营商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深圳河、茅洲河、观澜河、龙岗河、坪山河等“五河流域”为重点开展“散乱污危”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全面摸清“散乱污危”企业(场所)的现状底数,依法实施分类整治。其中,2018年重点整治“五河流域”、涉黑臭水体治理的城市交界区域、工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的40%;2019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整治任务,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实现环境保护、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的多赢。

  二、整治原则

  (一)坚持绿色发展。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和低端制造产业,为新兴产业发展腾出空间,努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二)坚持依法依规。明确法律依据、建立整治标准,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企业诚信管理,推行失信联合惩戒,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三)坚持以人为本。将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和安全健康生活的追求作为整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等突出问题,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四)坚持疏堵结合。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做到“关停要坚决、搬迁有去处、整改有标准”。强化政策统筹,实施激励约束政策,引导企业合法经营、规范发展,坚决禁止“一刀切”。

  三、组织机构

  成立市“散乱污危”企业(场所)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经贸信息工作的市政府领导任副组长,各区政府(含新区、合作区管委会,下同)和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规划国土委、人居环境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公安局、人力资源保障局、水务局、安全监管局、法制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市“散乱污”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办公室(下称市“散乱污”整治办),该办公室设在市人居环境委,由市人居环境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统筹协调“散乱污”企业(场所)综合整治;下设市“危”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办公室(下称市“危”整治办),该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由市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统筹协调“危”企业(场所)综合整治。

  各区政府应按照本方案要求部署落实“散乱污危”企业(场所)整治工作,并相应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各部门、各街道开展整治行动,如期完成整治任务。

  四、整治内容

  (一)整治标准。

  1.整治对象。本方案所称的“散乱污危”企业(场所)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污染物排放不达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场所)。

  “散”是指: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场所)。

  “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发展改革、经贸信息、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市场和质量监管、水务、安全监管等审批或登记手续,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工业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

  “污”是指:依法应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而未安装或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场所)。

  “危”是指: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场所)。

  2.整治范围。本方案整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碳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小炼油、玻璃加工制造、纺织印染、合成纤维制造、印刷、表面涂装、家具、制鞋、汽修、洗涤、机械加工、食品加工、石材加工、废品回收加工、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酸洗磷化等领域的小型制造加工企业,以及涉及使用切削液、涂料、油漆、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化工原料的小型企业或加工点。

  3.整治措施。按照关停取缔、整合搬迁、升级改造三种方式实行分类整治。

  关停取缔: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依法应办理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违法排污严重的企业(场所),达到法律规定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的,依法关停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

  整合搬迁:对达不到停产、停业、关闭条件,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场所),但符合产业政策的,组织开展综合评估,整合后达到相关管理要求应限期整合搬迁进驻工业园区,并依法补办审批或登记等手续。

  升级改造:对达不到停产、停业、关闭条件,未列入整合搬迁计划,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依法限期整改并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纳入日常监管。

  有关整治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深圳市“散乱污危”企业(场所)分类整治标准》(附件1)所列情形。

  (二)整治步骤。

  1.自查自纠阶段(2018年9月30日—10月31日)。

  (1)发布整治通告。2018年9月30日前,市“散乱污”整治办、“危”整治办发布通告,明确“散乱污危”企业(场所)整治的对象、范围、标准、要求等内容,公布投诉电话,受理群众投诉举报。(责任单位:市人居环境委、安全监管局)

  (2)开展自查自纠。2018年10月31日前,各相关企业根据通告要求,对照整治标准进行自查自纠,自行整改、搬迁或关闭。(责任单位:各相关企业)

  2.全面排查阶段(2018年9月30日—12月31日)。

  (3)组织业务培训。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对各区“散乱污危”企业(场所)排查整治的业务培训,重点培训排查标准、内容、要求和APP使用等。(责任单位:市人居环境委、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配合)

  (4)开展全面排查。各区政府组织专门排查队伍,引入第三方力量,逐栋逐户开展拉网式排查,摸清企业基本情况,运用APP填报企业信息,建立名录清单和问题清单。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辖区“散乱污危”企业(场所)的全面排查工作。(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人居环境委、安全监管局配合)

  (5)建立整治清单。根据排查结果,按照“散乱污危”企业(场所)界定标准,确定辖区内所排查企业(场所)是否属于“散乱污危”企业(场所),建立准确真实的整治清单,明确存在问题、整治方式、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在整治过程中,有新发现“散乱污危”企业(场所)的,另行建立分类整治动态管理清单,纳入整治范围。(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人居环境委、安全监管局配合)

  3.分类整治阶段(2018年9月30日—2019年6月30日)。

  (6)突出整治重点。各区政府按照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黑臭水体整治的要求,着重抓好涉水“散乱污危”企业(场所)的整治工作,集中力量优先完成对河流水质影响较大的“散乱污危”企业(场所)整治。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辖区40%以上的整治任务。(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人居环境委、安全监管局配合)

  (7)边排查边整治。各区政府对“散乱污危”企业(场所)开展联合整治,按照整治标准采取关停取缔、整合搬迁、升级改造等措施,做到边查边治、立查立改。(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人居环境委、安全监管局配合)

  (8)实施销号管理。各区政府对照整治清单,建立整治销号管理制度,做到排查一家、整治一家、销号一家。2019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散乱污危”企业(场所)整治任务。(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4.复查核查阶段(2018年10月31日—2019年9月30日)。

  (9)加强整治复查。各区政府对照排查整治清单严格把关、查漏补缺,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结果不反弹。(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10)开展核查评估。市“散乱污”整治办、“危”整治办负责组织对各区政府“散乱污危”企业(场所)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核查评估,及时纠正排查不全面、不真实,整治不严格、不到位等问题,并总结评估整治成效。(责任单位:市人居环境委、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配合)

  五、工作要求

  (一)压实整治责任。发展改革、经贸信息部门按照分类整治标准指导开展排查整治工作,严把产业政策及审批关。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环境保护部门牵头组织对“散乱污”企业(场所)的排查整治工作,依法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适用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移交公安部门。对符合补办审批条件的,依法办理环保相关手续。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对“危”企业(场所)的排查整治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场所),并及时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报送“危”企业(场所)整治工作情况。财政部门将整治行动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散乱污危”企业(场所)违法用地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散乱污危”企业(场所)的无照经营行为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无证无照的违法行为由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负责查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核准注销登记。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公安部门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涉及“散乱污危”企业(场所)的各类黑恶势力。依法惩治暴力抗法和干扰破坏“散乱污危”企业(场所)查处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按两法衔接要求,及时办理相关部门移交的案件。消防部门依法查处“散乱污危”企业(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依法查处“散乱污危”企业(场所)违反劳动保障规定的行为。水务部门依法查处“散乱污危”企业(场所)违法设置取水井、入河排污口的行为,依法注销已关停取缔企业的取水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法制部门提供“散乱污危”企业(场所)整治的法律指导。供电、供水企业在收到政府执法部门下发的停电、停水通知后,对关停取缔企业依法实施断电断水等措施,同时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断电断水后私拉乱接。其他有关单位依法严厉查处不符合本行业本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各区政府做好“散乱污危”企业(场所)整治的组织部署、推进落实、后勤保障、信息上报等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责任,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排查整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二)形成工作合力。市场和质量监管、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强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提高整治工作的精准性。各区政府要建立行业企业准入负面清单,明确街道、社区管理职责和不动产物业责任。同时,将整治工作与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环保“利剑”等专项行动结合,统筹部署、统一行动,形成工作合力。各街道办事处应将“散乱污危”企业(场所)排查整治纳入网格化管理,建立巡查机制,每月完成社区内企业(场所)的巡查,防止回潮反弹。

  (三)开展交叉执法。按照“异地检查、移交问题、落实整改、通报情况”原则,市“散乱污”整治办、“危”整治办牵头组织各区政府开展交叉执法,共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排除外界干扰、提升整治效果。

  (四)加强督察督导。参照中央、省环境保护督察模式,将各区政府“散乱污危”整治工作纳入市级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对排查不到位、整治不落实、进度明显滞后、监管严重失职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整治工作取得突出成效的,予以通报表扬。

  (五)鼓励社会监督。加大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力度,实施“散乱污危”企业(场所)整治有奖举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参与整治工作,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良好局面。

  (六)做好信息工作。建立“散乱污危”企业(场所)综合整治信息公开制度,2018年10月15日前在市、区政府网站开设专栏公开整治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地址、整治责任单位、整治责任人、整治措施、整治时限等。2018年10月起,每月底前在专栏公开整治进度。对已查处的“散乱污危”企业(场所),应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和“信用广东网”公示违法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各区政府应于2018年10月—2019年9月期间,每季度第1个月的5日前向市“散乱污”整治办、“危”整治办报送情况(附件2、3、4、5)。整治期间,确因实际需要调整“散乱污危”企业(场所)分类整治措施的,由各区政府审核把关后报市“散乱污”整治办、“危”整治办。建立信息报送联系人制度,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应于2018年10月15日前,向市人居环境委和安全监管局报送整治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联系人员名单(附件6)。

  附件:1.深圳市“散乱污危”企业(场所)分类整治标准

  2.___区“散乱污”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略)

  3.___区“危”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略)

  4.___区“散乱污”企业(场所)综合整治进度表(略)

  5.___区“危”企业(场所)综合整治进度表(略)

  6.___区(单位)“散乱污危”综合整治联系人信息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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