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1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全面推进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制度,强化事故预防服务功能,建立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和事故预防、快捷理赔、费率调节等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多层次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机制,确保实现全省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覆盖,引导和推动其他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有效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的提高。
二、组织实施
(一)实施范围。对全省范围内的煤矿、非煤矿山(包含地下矿、露天矿、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包含生产、经营、使用危化品的化工企业和重点使用单位、成品油与天然气长输管线管理和经营企业)、烟花爆竹(包含生产、仓储、专店销售、专柜销售)、交通运输(包含公路建设、港口码头建设、航道建设、站场建设、水路运输、道路运输、港口站场服务、驾培服务、汽车维修服务)、建筑施工(包含市政工程、民用建筑、水利建设工程、高铁及民航建设工程)、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特种设备(包含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冶金、有色、机械、轻工、化工、医药、纺织、建材、烟草、商贸(餐饮)、电力、农业机械(运输作业)等其他行业领域和城市中心区域的商场、地下商场、地铁、大型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安监局主要负责人任召集人,省经信委、省农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政府金融办、湖南保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负责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由上述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地点设在省安监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安委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三)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人。按照“公平、公正、便民、快捷”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条件依法择优确定保险机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人,并报告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
1. 商业信誉情况;
2. 偿付能力水平;
3. 开展责任保险的业绩和规模;
4. 拥有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的数量和相应专业资格情况;
5. 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情况。
(四)建立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防灾防损信息管理平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并与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对接,对保险机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及服务费用支出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建设维护及对保险机构开展预防服务情况开展评估,并依法保守有关商业秘密。
(五)推行模式。保险机构应当采取合法、规范和积极的方式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鼓励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共保的方式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鼓励合法、公平竞争。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联席会议应当督促各级安监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推动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大力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三、保险产品
(一)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应包括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应当增加投保职业病相关保险。
(二)保障额度。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时实行同一保险金额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死亡赔偿限额不低于30万元/人,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按需投保更高保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经济赔偿不影响投保单位从业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参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从业人员的伤残医疗费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赔偿限额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
保险机构应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为无法购买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依名单按需投保高保额保险产品,确保其保障额度和保障范围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一致。
(三)保险期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季节性生产经营单位和建筑施工行业等特殊情况可根据生产经营建设周期确定。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投保企业不得延迟续保、退保。
(四)条款费率。各行业领域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准指导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费率调整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
1. 事故记录和等级:费率调整根据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发生事故、事故次数和等级确定。
2. 其他: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程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情况、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是否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近年赔付率等。
各行业监管部门根据行业特性,可进一步完善费率调节机制。各承保公司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费率浮动标准。
(五)保费缴纳。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当地保险机构投保,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在当地保险机构投保。保费由企业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对企业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四、事故预防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行业的特点,建立事故预防机制。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协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以下工作:安全生产等相关的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工作需求科学合理制定年度事故预防服务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事故预防费用所占保险费比例应根据上年度事故赔付和事故预防工作的情况进行调整;事故预防费用可以统筹部分集中使用,主要用于大型宣传、行业联防和特殊预防。
保险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等服务工作时,投保企业应积极配合,并对评估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保险机构应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并在下一承保年度上浮保险费率。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应当与行业主管部门、保险机构实现数据对接,按照用户权限进行行业、地区、险种等信息要素数据的共享;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应当与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对接;各级各部门及投保企业可以分级查阅相关信息,实现在线投保、保险状况查询、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查询等功能。参与信息共享的各主体应依法保守有关商业秘密,保证信息安全。
(二)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各地应当及时公布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为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查询提供便利,在财政投入、企业信贷融资、项目立项、进入工业园区以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同时,各级安监和有关部门应当强化约束手段,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等评定的必要条件,作为安全生产风险分类监管的重要参考;加强对企业投保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投保或续保、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未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害人的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健全双重考核机制。各地要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行工作作为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及年度安全生产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大力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建立承保人业绩考核机制,综合日常管理工作、承保理赔服务、事故预防服务、宣传培训、客户投诉等要素指标对承保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保险服务机构准入和退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人资格的主要依据,对年度考核不合格、发生违背服务承诺等情况的保险服务机构,取消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人资格。通过发挥双重考核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提高各单位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相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联席会议制度,统一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开展经常性的工作交流和联合检查。保险监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引导保险服务机构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引导和督促保险服务机构规范经营,查处扰乱市场违法经营行为,建立和维护统一、规范、有序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秩序。
(二)强化工作措施。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制定本区域、本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通过行政执法、检查巡查、工作督导等形式,督促相关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等环节把是否按规定参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一项重点的检查内容,严格把关。各承保机构要发挥保险推动的主体作用,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强制实施推动工作力度,强化推动措施,积极配合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工作,督促企业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做到应保尽保。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合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发挥各自优势,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保险服务机构要与属地政府部门密切联系,建立定期沟通协调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工作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