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2年3月2日被《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重新修订,经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1月14日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2年3月2日被《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