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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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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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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中府函〔2018〕901号

颁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8-12-24生效日期:2018-12-2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8〕29号)的工作部署,我市组织全市各部门、各镇区对我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的清理结果

  未发现我市的政府规章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自行设定证明事项的情形。

  二、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清理结果

  决定废止“场地使用证明文件”等2项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本公告发布后,该2项证明事项涉及到的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文,以本公告为准(详见附件)。

  三、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清理结果

  决定废止“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等18项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本公告发布后,该18项证明事项涉及到的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文,以本公告为准(详见附件)。

  附件:市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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