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十号

颁布部门: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9-01-19生效日期:2019-01-19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9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月19日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9年1月19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前山河流域实行属地行政首长负责制。设置市级、区级、镇街级河长,作为包干河段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牵头组织河涌综合整治、协调落实各项工作举措,督导相关部门履行职责。”

  (二)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洗刷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或者车辆的,由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修改《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有关内容

  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同地区相关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珠海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珠海经济特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气象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珠海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切实加强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