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发〔2007〕41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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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发〔2007〕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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