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应急局、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委、银保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124号)精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全面推进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安监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结合本省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实施对象和范围
矿山、烟花爆竹(批发)、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船舶修造、船舶拆解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经营(有储存设施)企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设区市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类型。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统称为投保企业。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应当覆盖投保企业全体从业人员,包括在本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单位已为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除外)、实习生。
(二)保险险种
保险机构应当使用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已经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的,在原险种保险期限到期后,要及时转化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投保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的险种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企业实际且生产经营单位可接受的特色保险产品,以主险和附加险方式为企业提供包括职业病、意外伤害等在内的个性化保险组合产品。
(三)保障范围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当包括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投保企业从业人员的人身伤亡赔偿、投保企业以外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相关财产损失赔偿以及事故抢险救援、法律服务等的费用,其中:
1.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不低于3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200万元。造成伤残等其他伤害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各设区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提高最低赔偿限额标准,并可根据本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
2.事故抢险救援费用:包括政府部门或者有关社会团体等第三方参与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评估和善后处理等产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直接费用。
3.法律服务费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应当赔偿的情形,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诉讼等相关费用。
(四)保险费率和费率浮动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费率机制。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科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在不同行业之间根据投保企业的行业属性、产业规模等因素实行差别化基准费率,在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根据事故记录、安全风险等级和管理水平等因素实行浮动费率。原则上各设区市区域内应当执行统一的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标准,并定期对条款、费率进行评估,建立条款、费率的动态调整机制。
各设区市可以根据以下费率浮动因素和范围,结合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费率浮动的具体规定。
1.投保企业投保前连续3年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下浮10%。
2.投保企业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核验收的,根据标准化达标等级下浮5%-15%。
3.投保企业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诚实守信企业名单的,根据管理层级下浮5%-15%;投保企业有安全生产失信记录的,综合管理层级和失信等级上浮10%-30%(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纳入失信名单管理的,与因事故因素产生的费率浮动不重复计算)。
4.投保企业在投保前一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发生事故等级和事故次数,上浮10%-100%。
5.投保企业在投保前一年度多次发生重伤工伤事故的,综合受伤人数和事故次数,上浮10%-100%。
6.可以适用费率浮动调整的其他因素。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原则上为一年,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周期或者相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周期确定。保险基准费率在一个保险期限内应当保持不变。
二、保险服务及其运行机制
(一)保险机构
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承保服务能力,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1.遵守法律法规,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或者不良信用记录;
2.有开展责任保险业务的业绩和规模,近三年偿付能力均不低于150%;
3.风险管理能力强,有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风险管理专业人员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等;
4.具备专业的安全生产服务能力,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专家队伍或者与第三方服务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5.服务网络健全,具备覆盖业务开展地所有县(市、区)域范围的服务能力。
各设区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承保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市场化方式组建共保体,建立完善共保体运行相关管理制度和监督考核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内部管理,统一保险费率、统一保障范围、统一理赔标准、统一保险服务内容和方式,保证投保、理赔服务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水平。
(二)保险服务
保险机构要建立以提高投保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能力为重点的保险服务体系,在保险周期内,组织风险管理专业人员、安全生产专家或者外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等,为所有投保企业提供适应其需求的有针对性、专业化的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服务,并在保险合同文本中约定具体的服务内容和频次。保险机构为投保企业开展服务,应当形成完整、可追溯痕迹的记录并存档备查。重点开展以下保险服务:
1.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投保企业的行业属性、规模、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状况等要素,对投保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作为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
2.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机构应当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宣传普及、经验交流和科技推广等方面,为投保企业提供服务。
3.保险机构可以针对安全生产专业性要求高的投保企业的专业需求,与投保企业联合开展定期安全评价、外聘专家开展专业安全检查等工作。
(三)保险赔付
投保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鉴定流程和标准开展事故勘查和定损,及时赔偿保险金。保险机构要保证赔付过程公开、透明、方便、快捷,对投保企业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应急支付或垫付抢险救援费用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积极提供预付赔款,最大程度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理赔结束后,要针对事故经过及原因向投保企业提出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问题整改的建议。
(四)事故预防专项资金
保险机构应当将不低于当年保费收入总额的10%作为事故预防费用,专项用于对投保企业的保险服务。事故预防费用由保险机构自主管理,统筹安排,据实列支。除有特别约定,保险机构不得在保费以外要求投保企业支付事故预防费用,不得挤占、挪用和转存。实施共保体模式的,事故预防专项资金可以在共保体内统筹使用,并严格监管。
三、投保企业责任
应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主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按期续保,不得无故延迟续保、退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企业缴纳,可以在企业依法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获取的保险金额应当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差别对待。从业人员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获取经济赔偿,不影响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保险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安全培训教育、事故隐患排查等服务时,投保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对评估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对隐患整改建议拒不整改的企业,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各设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原则,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作为加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结合本地实际、本行业领域特点,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协作联动,共同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全面落实。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综合协调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组织推进工作。
工信、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组织推进工作。国资部门督促国有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财政部门在事故预防、保费补贴、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保险费率的评估、监督。
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保险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秩序和保险机构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稳定运行
各设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政策研究,督促和引导企业主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将其作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参考。要建立健全对保险机构的考核评价机制,将保险机构执行费率标准、投保和理赔服务质量、事故预防服务开展情况列入考核评价内容,考核结果纳入保险机构诚信记录。对主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在安全生产相关财政资金投入、信贷融资、项目立项、进入工业园区以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投保企业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未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一律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或未按要求整改的,将其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三)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将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纳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内容,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分类分级监管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作为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规定投保的企业严格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鼓励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为保险机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各有关部门与保险机构要建立资源共用共享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平台,实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和事故预防服务等信息的即时互通。
(四)广泛宣传发动,加强考核监督
各设区市要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机制,将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覆盖率纳入考核内容。各相关部门要会同保险监管部门、保险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向企业广泛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本知识和典型案例等,共同营造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良好氛围,增强企业投保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保险监管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办理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诉举报,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监督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