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安全监管局(应急管理局):
2018年我区共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49起死亡52人,其中较大事故2起死亡6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监管混乱,管理不规范、不按设计开采是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遏制非煤矿山事故多发势头,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清理工作。各市、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对2014年以来已审批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进行复查清理,撤销不按国家规范要求编制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批复,并责令企业停产整改,重新编制矿山开采初步设计或开采设计,其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通过,且现场安全设施符合设计要求方可恢复生产。(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开展矿山建设项目排查清理工作。各市、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对未在批准的建设期内开工的矿山建设项目(含坑探),要重新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后才能开工建设。超过批准的建设期未竣工验收的矿山建设项目,企业可向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申请一次延长建设期,审批部门根据未完成的基建工程量合理延长期限(最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经延长建设期仍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应对其安全设施设计重新进行审批。(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
三、建设项目存在以采代探和边建设边生产行为的一律依法处罚,并责令停工整顿,经原审批部门对其安全设施设计重新审查同意后方可复工。
四、露天采石场生产现场技术参数与开采设计严重不符且无法按开采设计要求整改的,应重新编制开采设计并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按新的开采设计完成整改和验收后才能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年实际开采量小于10万吨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提请政府关闭。(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
五、地下矿山未配备专职顶板管理人员并落实顶板管理制度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建矿山没有配备或聘请采矿、机电、通风、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市、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非煤矿山的复工复产情况进行建档,严防未经检查验收擅自复工复产。停工停产超过2个月或被行政责令停产整改和2018年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组织复工复产验收合格后,要经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并经矿山所在县(市、区)分管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签字同意后,以正式文件通知矿山复工复产。
七、对发生事故的矿山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同时具备矿山开采设计资质和非煤矿山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估,企业对评估出的问题隐患完成整改和验收并书面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经批复后,方可恢复生产。
八、按分级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区内外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对正常生产的非煤矿山、坑探项目和尾矿库进行清单式对表会诊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许可条件的矿山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完成整改。(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
九、各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对非煤矿山企业颁发或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前、矿山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前,应先报告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各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于每月底前以表格形式将上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表格式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