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设区市、县(市、区)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2019 年 2 月 1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9〕6 号),决定取消“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好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决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9〕6 号)规定,即日起,沿海各设区市、县(市、区)环境保护(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保留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区市级环境保护(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依法加强入海排污口位置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或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移交入海排污口设置违法案件,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关闭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