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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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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应急厅〔2019〕30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9-03-04生效日期:2019-03-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刻吸取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3”井下重大运输事故教训,针对金属非金属矿山暴露出的采用非法改装车辆运输人员、运人车辆违规使用干式制动器、未严格执行井下爆破等高危作业审批制度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应急管理部决定于2019年3至4月份,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严厉打击一批违法行为,处罚一批违法企业,推动基层解决执法难度大、安全风险大和部分企业不会查、不想查、不认真查的问题;提升基层执法人员能力和企业自主管理安全生产水平,促进企业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内容

  按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表》(见附件1)明确的执法内容对全国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开展专项执法工作;上级执法部门主动了解下级情况,对下级提供支持,帮下级推动工作;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邀请专家对企业开展指导服务,指导督促企业有效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提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三、工作分工和方式

  按照管辖权限落实责任分工。应急管理部和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单班入井30人以上(含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统称重点地下矿山)进行全覆盖重点执法指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各自管辖权内的专项执法。

  (一)应急管理部。

  开展培训。应急管理部将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参与专项执法行动的执法人员和专家进行视频培训(视频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明确的违法行为进行讲解,提高执法行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解决执法检查浮于表面、深不下去的问题,提高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能力。

  进行抽查。应急管理部组织执法指导组,对部分地区重点地下矿山专项执法行动进行抽查指导(重点抽查名单见附件2),同时邀请专家对企业开展指导服务;执法指导组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共同对重点地下矿山开展现场执法指导,负有管辖权的应急管理部门参加。

  协调指导。负责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的难以解决案件的处置。

  总结通报。专项执法行动结束后,应急管理部将对专项执法情况进行总结,对各地专项执法行动开展情况,特别是行政处罚和执法闭环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将工作情况向全国通报。

  (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制定实施方案。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制定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工作任务需要,组成若干执法指导组(每个组至少由两名执法人员和两名专家组成),对辖区内重点地下矿山进行执法指导。请于3月7日前将实施方案和专家信息报送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执法局(专家信息表见附件3)。

  开展执法。有管辖权职责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依职责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进行检查。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除会同应急管理部执法指导组抽查以外的全部重点地下矿山进行执法指导,负有管辖权的应急管理部门参加。同时,指导督促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协调指导。负责下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的难以解决案件的处置;解决不了的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总结上报。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执法行动中的经验和问题,于5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执法局(联系人及电话:吴昊,010-64463683〈兼传真〉,电子邮箱:wuh@chinasafety.gov.cn)。

  (三)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

  负责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按照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的要求,具体负责管辖权限内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专项执法行动,依管辖权限进行执法处罚。

  完善企业基础台账,定期向上级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执法难度大、安全风险大、基层查不动、解决不了的难题,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执法行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做好执法公示,主动公开专项执法行动的内容、依据、结果、监督方式等执法信息,形成社会监督舆论氛围,推动企业主动整改违法行为;要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具体要求,依照法定程序、权限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已抽查的重点地下矿山,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不再另行安排专项执法。

  (二)严格执法处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专项执法行动中,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表》确定的内容开展执法,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达执法文书;根据需要,及时发出建议函、警示函、整改督办函。

  (三)消除违法行为。各级负有管辖权的应急管理部门,要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对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下达执法文书,一盯到底,做到闭环管理。对整改难度大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落实防范措施。

  (四)创新执法方式。要创新执法方式,做到执法与服务结合,开展“说理式执法”,创造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执法环境,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执法过程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岗位员工要在场,专家要向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以达到安全生产执法的示范、教育和培训目的;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讲解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督促其履职尽责,主动整改消除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通过规范文明执法,进一步树立安全执法的威信,形成执法的强大威慑力,推动企业安全发展。

  (五)强化结果运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企业违法行为符合《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规定的,要按规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通过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企业守法的自觉性。

  (六)做好宣传曝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执法行动宣传工作,充分运用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大力宣传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同时,要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营造良好氛围,形成安全生产严格执法高压态势。

  (七)严格工作纪律。所有参与执法专项行动的工作人员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要深入基层现场,坚持原则,敢于发现问题、指出问题,要敢于动真碰硬,务求实效,全面提升执法水平。

  附件: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表

  重点抽查名单

  专家信息表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1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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