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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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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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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环办水体函[2019]279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9-03-16生效日期:2019-03-16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川环〔2019〕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县级以下且2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4.1.2节的要求,执行该标准表2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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