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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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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吉安委办〔2019〕38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19-03-18生效日期:2019-03-18

各市(州)安委会办公室,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办公室,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严格管控安全风险,确保安全。根据国家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和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已于2019年3月1日实施,重大危险源辨识的相关技术标准调整较大。按照《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规定,所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使用装置、储存设施等都应对照新标准重新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经辨识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进行安全评估、分级、登记建档、备案。

  (一)2019年6月底前,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装置和储存设施的相关企业及单位(包括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等,下同),应对照新标准完成重大危险源重新辨识、安全评估、分级、备案等工作;涉及申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企业应在申请许可前完成重大危险源重新辨识、安全评估、分级、备案等工作。

  (二)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时,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规定,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并明确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三)每个重大危险源都应建立档案,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每个重大危险源都应单独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与重大危险源一并备案。

  (四)经过辨识、安全评估、分级等,重大危险源未发生任何变化的,无需重新备案(备案到期的除外)。

  二、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

  (一)企业及有关单位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主体,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强化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安全状态。

  (二)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职责,督促分管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及单位立即对照新标准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经辨识构成重大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的企业及单位,要督促其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等工作。要加强对企业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和安全措施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及问题,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并建立重大危险源隐患台账,实现隐患闭环管理。

  (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相关内设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分管行业领域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重新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履行备案、登记手续,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要依法处罚,并将处罚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公开。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一)各级重大危险源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本行业重大危险源台账或数据库,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更新。于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本行业重大危险源台账报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明确一个内设机构负责统计汇总重大危险源数据,依法开展好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备案及监管工作,并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上报本地区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登记台账,并将登记台账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及相关部门。

  (三)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业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危险源企业违法行为移交有行政处罚权的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接到违法行为移交线索后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对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检查发现隐患清单和行政处罚情况及时抄送同级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接到应急管理部门抄送的隐患清单要及时监督企业进行整改,对发现企业不认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及时告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附件: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台账

  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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