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减灾委员会,应急管理厅(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加强应急基础信息管理,整合各方资源,推进信息共享共用,对强化灾害事故风险和隐患监管,提升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水平,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的规定,应急管理部将牵头规划建设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现就依托该平台加强应急基础信息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工作基础
(一)构建一体化全覆盖的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应急管理部根据全国应急管理一盘棋一张网的要求,按照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方案,规划和建设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实现重大风险和隐患在线监测、超前预警预报和灾害事故高效处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行业企业要在加强自身信息化建设、健全完善相关系统的基础上,将本地区、本部门掌握的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治领域的风险和隐患信息以及灾害事故信息逐步接入,形成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安全可靠、覆盖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全部行业领域的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权限使用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协同做好灾害事故的防范处置工作,全面提升应急管理能力水平。
二、实现风险和隐患信息的动态监测管理
(二)深入开展风险和隐患排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对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进行辨识、分析和评价,制定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清单;要督促企业建立经常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形成隐患排查治理清单;要与企业建立互联互通的信息系统,及时采集企业安全生产基本信息和风险隐患清单等信息,监督企业提升履行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主体责任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巡查、评估制度,掌握自然灾害隐患底数,分级分类做好各种类自然灾害风险及综合风险的评估工作。
(三)加强风险和隐患的监测预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围绕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高起点规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提升重大风险智能监测系统覆盖密度和建设质量,健全完善多种感知设备科学布局的先进物联网监测系统,有效管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要加快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工作,接入高危行业企业重点安全生产在线监测监控数据,实现远程网上巡查和在线执法,监督企业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综合运用现场巡查、传感器监测、视频监测、遥感监测等多种手段开展自然灾害隐患动态监测,提高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的时效性和工作质量。
(四)建立统一完善的风险和隐患信息监督管理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督促指导企业全面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深入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分级分类建立覆盖所有行业和重点企业以及各种类型自然灾害的风险和隐患信息数据库,并全部接入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应急管理部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依托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建立抽查巡查制度,对有关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监测系统运行情况以及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三、强化灾害事故信息的报送管理
(五)动态监测灾害事故发生发展情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第一时间发布和接收预警警报信息,及时掌握灾害事故线索和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苗头性、趋势性、敏感性信息,强化分析研判,实现对灾害事故的动态监测,确保及时发现灾害事故并迅速开展处置。
(六)第一时间报送灾害事故信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行业企业要严格落实灾害事故信息报送主体责任,强化报送意识,分级分类做好信息报送工作。要在严格执行灾害事故信息报送有关规定的同时,依托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开展同步报送。要切实提升灾害事故现场图像信息报送能力,通过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及时报送灾害事故现场图像、遥感信息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七)建立完善灾害事故信息直报机制。应急管理部建立灾害事故信息直报机制,确保灾害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和灾害信息员接到特别重大、重大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灾害事故信息后,要及时通过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直接向应急管理部报送。应急管理部接报后,立即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并视情通报相关部门和灾害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
四、深化应急基础信息的分析和应用
(八)提升应急智能预测预警水平。应急管理部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运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分析重大风险和重大隐患信息变化情况,查找潜在危险源,加强预测研判,提升以数据为支撑的应急智能预测预警水平;利用应急基础信息深化巨灾和复合型灾难研究,完善灾害事故趋势分析和应急预测模型,研判灾情发生和发展规律,为应急管理提供前瞻性对策和措施建议,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九)强化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依托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实现灾害事故应对的资源调度和力量部署科学化,完善应急指挥调度体系,开展对灾情态势、受灾群众疏散与安置等信息的综合分析和动态展示,建立连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灾害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指挥网络,实现统一指挥、多方联动、协同应对,有力保障应急指挥决策的科学高效。
(十)支撑构建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依托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大力提升各类灾害事故风险和隐患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分级分类构建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风险和隐患监管体系,努力实现对灾害事故风险和隐患的全领域、全方位、全过程管控,确保各地区、各行业、各重点企业的风险和隐患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五、加强应急基础信息的统一发布管理
(十一)建立统一的应急基础信息发布制度。应急管理部建立健全应急基础信息发布制度,统筹应急基础信息发布工作。对接入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的信息,按照预警级别、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发布。
(十二)及时发布传播应急基础信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与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社会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商等信息发布渠道的协调对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应急基础信息,确保发布内容准确、传播渠道畅通。应急基础信息发布后,要加强对相关舆情的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处置各类舆情事件,为应急管理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三)严格管理应急基础信息发布行为。应急管理部依托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加强与外交、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气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农业农村、广播电视等部门单位及军队有关单位的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交换,定期沟通会商,协调解决应急基础信息发布中的重要事项。严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未经授权擅自发布有关信息。
六、组织与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应急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由应急管理部负责牵头实施,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工作。应急管理部抓好应急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行业企业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做好资金保障、任务落实等方面的协同配合。要把建立健全应急基础信息管理体系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实施方案,防止出现监测空白和信息孤岛,确保应急基础信息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十五)确保网络运行与信息数据安全。应急管理部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分级、分域建立安全保障系统,保障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及运行过程的物理与环境安全、网络和设备安全、应用和数据安全以及管理安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行业企业要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与使用制度,采取措施加强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防止数据泄露和被恶意篡改。信息的收集、报送单位要做好应急基础信息定密工作,并在数据采集、加工整理、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十六)建立健全监督考核责任制。应急管理部建立健全应急基础信息管理监督考核工作责任制,采用日常监督、定期与不定期网上抽查相结合、单位自查与现场督导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责任;建立应急基础信息管理工作常态化评价机制,督促应急基础信息体系建设、数据系统统筹整合和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落实,对履职不力的单位及人员依法依规问责。
联系人:应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李红臣
电 话:83933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