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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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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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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府规〔2019〕19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9-04-17生效日期:2019-06-01

  备注:本法规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7日

上海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

  为规范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使用效率,有效应对灾害性天气,降低气象灾害损失,根据中国气象局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和《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和分级

  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霜冻、高温、雷电、冰雹、大雾、霾和道路结冰,共13类。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一般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

  (一)市、区气象局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上海中心气象台负责全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变更和解除,并加强对各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工作的业务指导。各区气象局所属气象台负责本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变更和解除。

  (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通过市、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统一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容易与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混淆的信息。

  (三)广播、电视、网络以及“上海发布”等新媒体应当确保稳定的频率、频道或者安排明确的版面、页面,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中,上海应急广播和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应当自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变更、解除通知后15分钟内予以播发。

  (四)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播发完整,包括预警信号的种类、等级、预警内容和防御指南,以及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或者删减。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图标形式播发的,应当保证图标刊播位置相对固定、图案清晰、易于识别。

  (五)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街镇应当结合实际,在现有设施设备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网络,保证传播畅通有效。

  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科普和宣传

  (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采用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二)各级各类学校、幼托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做好教学安排和学生管理工作,并采用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

  (三)广大市民应当注意学习掌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相关知识,主动关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情况,在气象灾害发生时,搞好避险、自救和互救。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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