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效率,更好地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功能,按照市政府印发的《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24号)的有关规定,对本市建设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区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实行差别化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切实加强高污染、高风险(以下简称“双高”)项目的监管。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重点行业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重点行业名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对纳入《重点行业名录》的“双高”行业及项目(仅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实施重点监管,严格审批和审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未纳入《重点行业名录》的行业及项目,可以根据《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简化和优化措施。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一、石化、医药、化纤行业
石油加工、炼焦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除不涉及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全部);医药制造业(仅指化学药品制造);化学纤维制造业。
二、非金属矿物制品、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行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黑色金属冶炼(除压延加工外的全部);有色金属冶炼(除压延加工外的全部)。
三、环境基础设施业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仅指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机电、废五金、废塑料、废油、废船、废轮胎等加工、再生利用);生物质发电;煤气生产和供应业(仅指煤气生产);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仅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环境治理业(仅指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公共设施管理业(仅指城镇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城镇粪便处置工程)。
四、研究和试验发展业
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涉及医药、化工类专业中试内容的研发基地;转基因实验室。
五、交通运输、管道运输和仓储业
大型铁路枢纽;新建、迁建机场及飞行区扩建;油气、液体化工码头;涉及危险品、化学品的集装箱专用码头;石油、天然气(除城市天然气管线外的全部)、页岩气、成品油管线;化学品输送管线(除氮气、压缩空气、惰性气体外的全部);油库(除加油站油库外的全部);气库(除加气站气库外的全部);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除油库、气库、煤炭储存外的全部)。
六、核与辐射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及其退役;使用Ⅰ类射线装置及其退役;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及其退役;使用Ⅰ、Ⅱ、Ⅲ类放射源;新建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
七、其他
(一)涉及以下工艺的项目。涉及排放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中表1第一类污染物的项目;轮胎制造以及有炼化及硫化工艺的橡胶制品;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或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的塑料制品制造;含电镀工艺的项目;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50吨及以上的项目;有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项目;含发酵工艺的粮食及饲料加工、淀粉或淀粉糖生产、味精、柠檬酸、赖氨酸制造、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含发酵、提取工艺或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生物、生化制品制造;有洗毛、染整、脱胶工段的,产生缫丝废水、精炼废水的纺织品制造;有制革、毛皮鞣制工艺的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生产;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有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的服装制造;有提炼工艺的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含钝化工艺的热镀锌;铅蓄电池制造;太阳能电池片生产;拆船、修船厂;围填海工程、海上堤坝。
(二)达到以下生产规模的项目。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屠宰生猪10万头、肉牛1万头、肉羊15万只、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的屠宰;年产2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人造板制造。
八、位于本市生态红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