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优化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3日
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开展的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活动和审批阶段的政府信息公开适用于本办法。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按照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
鼓励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主体)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公众参与活动,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结果负责。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具体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政府信息公开,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信息公开)
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公众参与信息。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阶段,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政府信息。
编制阶段和审批阶段发布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应全文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网络信息发布平台)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公众参与信息发布平台为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网站或指定的官方网站。
第七条(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形式)
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形式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意见征求的公示信息发布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前的公示信息发布。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形式为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前的公示信息发布。
建设单位应通过网络信息发布平台等方式听取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意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通过公告、报纸等方式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鼓励建设单位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微博及其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发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公众参与信息。
第八条(公众意见征求的公示信息发布要求)
拟征求公众意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同时采取以下三种公众参与方式征求公众意见:1.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意见征求的网络公示(格式样本)》(附件1)的有关要求,通过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发布公示信息并征求公众意见。2.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意见征求的公告(格式样本)》(附件2)的有关要求,在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张贴公告。按照近密远疏的原则,厂(边)界外1000米范围内覆盖到居(村)委会、街道(镇),厂(边)界1000米外覆盖到街道(镇)。3.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意见征求的登报公示(格式样本)》(附件3)的有关要求,通过建设项目所在地报纸公开,公开信息次数不得少于1次。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意见征求的公示信息发布持续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众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意见征求的公示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2.公众意见征求的主要内容;3.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
第九条(报批前的公示信息发布要求)
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前公示(格式样本)》(附件4)的有关要求,在网络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前的公示信息并征求公众意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前的公示信息发布持续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众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前的公示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1.报批前公示的主要内容;2.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
第十条(科普宣传)
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发放科普资料、张贴科普海报、举办科普讲座、参观企业或者通过学校、社区、大众传播媒介等途径,向公众宣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科学知识,加强与公众互动。
第十一条(公众意见的反馈)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写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附件5)提交建设单位,反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公众提交意见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公众采用实名方式提交意见并提供常住地址。
对公众提交的相关个人信息,建设单位不得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之外的用途,未经个人信息相关权利人允许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深度公众参与)
对环境影响方面公众质疑性意见多的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与项目所在地街镇政府沟通相关情况。建设单位或所在地街镇政府认为需要开展深度公众参与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公众座谈会、专家论证会、设置现场答疑点等方式强化公众参与工作。深度公众参与应按照以下两种情形开展:
1.公众质疑性意见主要集中在环境影响预测结论、环境保护措施或者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召开公众座谈会或者听证会,必要时还应设置现场答疑点。公众座谈会或者听证会应当邀请在环境方面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众代表参加。现场答疑点应当设置在项目所在地。公众座谈会、听证会、现场答疑点应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纸质版),供公众现场查阅。
2.公众质疑性意见主要集中在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技术方法、导则、理论等方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会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并邀请在环境方面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众代表列席。
建设单位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可以参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众意见的采纳)
建设单位应当对公众参与过程中收到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能力的单位进行专业分析后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建议。
建设单位应当综合考虑建设项目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能力的单位的建议、技术经济可行性等因素,采纳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合理意见,并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根据采纳的意见修改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十四条(公众参与情况说明)
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情况说明编写要求》(附件6)的有关要求,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并随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开展报批前信息公示。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附具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情况说明。
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公众参与的过程、范围和内容;2.公众意见收集整理和归纳分析情况,包括现场答疑情况记录,公众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会议记录以及其他与公众参与相关材料等;3.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或者未采纳情况、理由及向公众反馈的情况等。
第十五条(审批阶段的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阶段的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分为受理信息公开、拟审批决定信息公开和审批决定信息公开。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通过网络信息发布平台等方式听取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意见。
第十六条(受理信息公开)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当通过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开受理情况,并征求公众意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持续公开期限不得不少于10个工作日。编制环境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持续公开期限不得不少于5个工作日。
受理信息公开内容包括:1.建设项目名称;2.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文的网络链接;3.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全文的网络链接;4.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5.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第十七条(拟审批决定信息公开)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通过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开拟作出的审批决定并告知建设单位及利害关系人享有的相关权利。拟审批决定信息的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拟审批决定信息公开内容包括:1.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2.建设单位名称;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名称;4.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5.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6.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7.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第十八条(听证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开听证会的,依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投诉和举报)
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受理信息公开和拟审批决定信息公开的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规定的方式、途径和期限,提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举报相关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收到的举报,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处理。必要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公众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二十条(公众参与的审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情况说明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公众参与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经综合考虑收到的公众意见、相关举报及处理情况、公众参与审查结论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重新征求公众意见,退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二十一条(行政审批)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经综合考虑收到的公众意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二十二条(审批决定信息公开)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和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文,并依法告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第二十三条(存档备查)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过程中公众参与的相关原始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失信惩戒)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公众参与活动时弄虚作假,致使公众参与内容严重失实的,由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失信信息记入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不属于公众参与的内容)
公众提出的涉及征地拆迁、财产、就业等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无关的意见或者诉求,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内容。公众可以依法另行向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第二十六条(其他)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关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活动的指导意见(2013年版)〉的通知》(沪环保评〔2013〕201号)及《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实施要点〉的通知》(沪环保评〔2013〕528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1. 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意见征求的网络公示(格式样本)
2. 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意见征求的公告(格式样本)
3. 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意见征求的登报公示(格式样本)
4.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前公示(格式样本)
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
6. 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情况说明编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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