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规定(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规定(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土壤防治与生态类

颁布日期:2019-06-06生效日期:2019-07-01

  备注:本法规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各区生态环境局、规划资源局、土地储备机构,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为加强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规定(试行)》,并经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规定(试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6月6日

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的评审工作,根据相关报告及其评审结果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地块,或者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的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

  二、基本要求

  本市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工作,编制相关报告。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应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前或者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划拨前组织完成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将相关报告报送地块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组织完成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将相关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局,超过健康风险可接受水平的,应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根据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及其评审结果,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对于达到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及时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在上海环境网上向社会公开。列入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各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合理规划土地用途,不得供应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建立评审专家库,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建立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各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辖区内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开展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会同区规划资源局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报告的评审工作。负责建设用地地块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归档以及修复方案、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备案工作。

  市、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对列入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合理规划土地用途,不得供应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督促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划拨前完成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等工作。督促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土地储备协议等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配合市、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应在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划拨等环节前,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完成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等工作,存在污染需要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应治理修复达到环保要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相关报告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并将相关报告报送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第三方评审机构受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和规划资源部门委托开展评审工作,应确保评审过程独立、客观、公正,出具第三方评审报告。

  四、评审组织方式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第三方评审机构,第三方评审机构原则上不少于2家,需符合以下要求:

  1. 能独立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评审工作的在沪注册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2. 具备健全的技术审核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和档案管理体系;

  3. 具有专门的技术审核人员,其中应含有环境或地质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4. 具有组织评审的固定工作场所;

  5. 不得承接被评审对象委托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

  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规划资源局对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修复方案等备案工作需要组织评审的,可参照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评审方式。

  五、评审工作程序

  (一)材料接收

  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将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修复技术方案等相关评审材料递交至项目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局,将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评审材料递交至市生态环境局窗口(见附件1、附件2)。

  (二)评审要求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组织评审的,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并出具评审委托函。评审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按照《第三方评审工作流程》(附件3)的要求,组织专家评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第三方评审报告。在专家评审会议之后,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对报告材料进行修改完善的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限。评审专家库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推荐专家人选组成。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应从本市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或选取5~7名专家,评审形成专家意见(附件4、5)。区生态环境局可参照执行。

  评审结论表明相关报告需要修改完善后通过的,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应在完善报告的基础上编制《专家意见采纳情况表》(附件6)并由专家签字确认,第三方评审机构在确认归档材料后,向委托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评审结论表明相关评估报告存在重大瑕疵,需要补充调查、重新进行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的,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整改后重新办理报告材料送审工作。

  (三)材料归档

  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修复方案等的归档材料(附件7),由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资源局分别留存。如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评审的,第三方评审机构留存一份。

  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归档材料一式四份,分别由市、区生态环境局、市、区规划资源局留存。

  (四)评审结论应用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根据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将人体健康风险超过可接受水平的地块纳入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将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名录,将名录更新情况通知区生态环境局,并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上公布。区规划资源局应及时上网查询名录更新情况,合理规划土地用途。

  区生态环境局对修复方案、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予以备案。

  六、监督管理

  第三方评审机构要确保评审过程独立、客观、公正,对涉及评审项目有重大利益关系、影响评审客观公正性的,评审机构应主动予以回避。对于弄虚作假、不公正出具评审报告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独立地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要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回避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项目评审,并对提交的专家评审意见终身负责。第三方评审机构应在每次专家评审会议期间,对每位专家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职业操守等进行评分,评分结果由第三方评审机构负责汇总并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对违反评审相关规定的专家,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视情将其调整出专家库。

  七、其他

  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在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已完成专家评审,且区生态环境局尚未出具备案意见的,由区生态环境局将相关材料移交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评审。

  评审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市、区生态环境局应将评审工作相关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并报请市、区财政部门批准。

  本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沪环保防〔2014〕188号文、沪环保防〔2016〕226号文、沪环保防〔2017〕311号文有关评审事项与本文件有冲突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1. 市生态环境局评审材料接收地址

  2. 市生态环境局评审材料清单

  3. 第三方评审机构工作流程

  4. 专家评审个人意见表

  5. 专家组评审意见表

  6. 专家意见采纳情况表

  7. 归档材料清单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绿色项目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关于印发《上海市用水权交易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餐饮油烟净化设备运行状态在线监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本市碳排放交易2023年度履约工作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屋市政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胶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