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专业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修订完善。
附件:1.《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2.《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实施方案(试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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