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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尾矿库企业汛期安全生产十大风险及防范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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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黑应急〔2019〕69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9-06-13生效日期:2019-06-13

各市(地)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强化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十大风险及防范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迅速转发至尾矿库企业,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6月13日

黑龙江省尾矿库企业汛期安全生产十大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未落实落靠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存在汛期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风险

 防范措施:

  1、健全完善尾矿库防洪责任体系,加强尾矿库防汛工作组织领导,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至一线作业人员的尾矿库防汛责任,严格执行“库长制”;

  2、严格执行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强化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运行计划、组织、协调,提升汛期安全风险管控和应急处置水平;

  3、修订完善并全面落实尾矿库度汛方案和防汛应急救援预案,加大安全生产运行资金投入,充分保障汛期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物资采购、应急演练等工作开展;

  4、严格执行企业领导带班和专人24小时值班制度;尾矿库值班人员24小时驻库巡查,不得擅离职守,保持信息畅通,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及时上报。

  二、汛期风险隐患排查工作不科学、不全面、不细致,存在发现风险隐患问题不及时的风险

  防范措施:

  1、制定汛期尾矿库风险隐患排查工作计划,明确风险隐患排查任务书、时间表和路线图,严格组织实施;

  2、加强汛前检查、汛期巡查、汛后复查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建立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等规章制度,实行“闭环管理”,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要做到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重大隐患及险情要及时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汇报;

  3、定期组织尾矿库下游区域安全环境检查,发现下游影响范围内存在居民和重要生产生活设施,构成“头顶库”的,应向地方政府申请采取搬迁措施,一时不能搬迁的,应与受影响对象建立应急联动机制,适时通报汛期尾矿库安全运行形势,确保下游居民和重要生产生活设施安全;

  4、加强对山谷型或傍山型尾矿库周边山体稳定性巡查,详细观察周边山体有无异常和急变,并根据工程地质条件,分析周边山体发生滑坡可能性,发现周边山体有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迹象时,应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并及时向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三、气象信息不能互联互通,对汛情估计不准确,存在被动应对险情的风险

  防范措施:

  1、加强与气象、水利、应急等部门联系,进一步建立完善预报、预警、预防机制,提前掌握天气趋势变化信息,及时有效防范和应对因库区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2、建立企业内部汛情研判制度,及时跟踪雨水情发展趋势,研判汛情,分析汛情对尾矿库安全的影响,细化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3、准确把握应急响应启动时机,当气象部门发布蓝色预警时,应立即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整治排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应组织人员对尾矿库实行24小时巡查;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应立即停产,现场组织落实应急防范措施;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应立即停产,将受到暴雨灾害威胁的尾矿库周边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域,同时对库区进行巡查,发现事故立即上报。

  四、汛前、汛期未按安全设施防洪标准加强尾矿库运行管理,水位控制不到位,存在坝坡深层滑动、子坝挡水、溃坝、洪水漫顶的风险

  防范措施:

  1、汛期要提高防洪标准,在满足回水水质和水量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库内水位,增大泄洪水头,确保干滩长度、干滩坡度、安全超高、调洪库容符合设计要求;

  2、极端天气下,不能保证安全的尾矿库企业一律禁止向库内排放尾矿,排空积水;

  3、已履行闭库程序以及停产、停用的尾矿库,一律将库内积水排空,确保符合防汛要求;

  4、库内设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5、汛期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及时修整损坏坝体、修复相关设施。

  五、调洪库容不足、防洪系统损毁或堵塞,无法满足排洪抗汛要求,存在引发洪水漫顶事故的风险

  防范措施:

  1、根据确定的排洪底坎(排水井拱板或斜槽盖板上沿)高程,将排洪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挡板(或窗口或盖板)全部打开;

  2、汛前应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保证库内外排水井、排水斜槽或排水管、隧洞通畅。排洪系统损毁或堵塞的应立即恢复排洪系统,无法恢复的应立即修建应急排洪设施或建设满足要求的永久性排洪系统;

  3、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降雨后发生洪水漫顶及溃坝事故;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4、排洪设施断面过小,不能满足有效排洪标准对应的洪水量的,应立即在干滩上修建临时应急宽顶拦水堤,并及时建设满足要求的永久性排洪系统。

  六、防汛期间未采取坝体、坝坡维护措施,无法确保尾矿坝安全稳定性,存在导致坝体失稳的风险

  防范措施

  1、尾矿坝清基、填筑、碾压密实度及外坡坡比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在库内干滩面上非法采砂及坝后任意取土;

  2、按照设计要求健全尾矿坝坝面护坡,防止降雨渗入坝体内部。加强坝外坡检查,坝坡出现冲沟、裂缝、坍塌、滑坡、浸润线出逸等现象时,应及时处置;

  3、保持坝顶及沉积滩面均匀平整,经常调整放矿地点均匀分散放矿,使粗粒尾砂沉积于坝前,细粒尾砂排至库内,保证尾矿堆积坝均匀上升,避免出现侧坡、扇形坡等起伏不平现象,确保干滩平整,水边线基本平行于坝轴线,严禁矿浆沿子坝内趾横向流动冲刷坝体;有特殊原因确需集中放矿时,不得出现影响后续堆积坝体稳定的不利因素;

  4、尾矿库闭库后,必须按照闭库设计进行管理,必须做好坝体和排洪设施的维护,严禁在尾矿坝和库内乱采、滥挖、违章建筑和违章作业。

  七、排渗设施不完善,坝体浸润线抬高或出逸,尾矿坝存在管涌、流土等渗流破坏的风险

  防范措施:

  1、尾矿库保持低水位运行,保证干滩长度、干滩坡度符合设计要求;

  2、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防排渗设施施工,保证尾矿坝浸润线埋深满足设计要求;

  3、按设计要求在坝前均匀放矿,使粗粒尾砂沉积于坝前,细粒尾砂排至库内,保证尾矿堆积坝均匀上升;

  4、保证浸润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当浸润线超过控制线时,应经技术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增设或维护排渗设施。

  八、坝体施工质量达不到防洪防汛设计要求,存在导致坝体产生裂缝和发生滑坡风险

  防范措施:

  1、修筑初期坝及子坝前,坝基上部的冲积层应按设计要求彻底清理;

  2、初期坝及子坝堆筑的结构、断面、坡比及筑坝周期等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3、坝体施工应分层填筑,控制含水率,保证筑坝材料碾压至设计要求的密实度;

  4、采取分段进行坝体填筑时,相邻两段的接合部应着重进行碾压处理;

  5、筑坝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九、汛前未按要求对尾矿库监测系统进行整改完善和检查维护,无法满足监测要求,存在不能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的风险

  防范措施:

  1.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与人工巡查和尾矿库检查相结合;

  2.四等及以上尾矿库应监测位移、浸润线、干滩、库水位、降水量,必要时还应监测孔隙水压力、渗透水量、混浊度等。五等尾矿库应监测位移、浸润线、干滩、库水位;

  3.汛期要加强对坝体位移、渗流、干滩、浸润线等重点部位有关项目监测,及时整理监测数据,对异常情况及时响应;

  4.定期对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检查、维护,及时清除影响监测值的障碍物,确保监测设备设施正常、可靠运行。

  十、防汛应急准备工作不充分,存在应急抢险救援不及时和事故后果扩大的风险

  防范措施:

  1、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备足铁锹、镐、编制袋、照明应急灯、水泵、备用电源、大锤、排水管、铁丝、木桩等应急救援物资;

  2、大型设备上库值班,一旦发现尾矿库干滩长度不足,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3、库区应按设计要求配备应急器材、照明和通讯等设施;

  4、及时修订或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

  5、依法建立应急救援机构,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管理,配齐配强应急抢险人员,必要时应就近与相关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签订合作协议,建立协作机制;

  6、加强应急救援演练,汛期前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针对演练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一旦出现险情,能够快速反应、及时到位、妥善处置,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7、“头顶库”汛期要与下游居民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巡查、特大暴雨停止排尾放矿、遇险后第一时间发布险情警报、快速组织群众撤离等有效防控手段,确保尾矿库度汛安全和下游居民及重要设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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