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刻吸取黑河翠宏山矿业公司铁多金属矿“5·17”透水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严密防范因暴雨、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度汛,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防范意识,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地要切实增强汛期非煤矿山安全风险防范意识,把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防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汛期工作机制,统筹各项工作,超前做好极端天气及地质灾害的各项应对准备工作。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认识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防汛工作组织领导,加大防汛资金投入,完善安全防汛应急预案,配齐应急防汛器材、设备和物资,强化防汛应急演练,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和应急报告制度,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突出重点,全面开展汛期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各地要结合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百日会战和工矿商贸行业企业安全风险大体检活动,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加强汛期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把汛期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组织、每个岗位。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指定专人负责,落实落靠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一)地下矿山。矿山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应在重要位置修筑防洪堤,或在井口修筑人工岛,使井口高于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位于地表河流区域或受山洪影响的矿井,要及时关注矿区周边水文变化,加强对废弃矿井和老窑积水情况的检查;对报废井筒、钻孔要及时封闭并设立警示标识,加强井下排水设备设施检查和维护保养;对地表塌陷、裂缝区的周围要修筑截水沟或挡水围堤;加强矿区范围内及周边地质灾害点、危岩体、采空区的动态监测,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确保治理取得成效;废石堆场和矿石堆场必须有完善的排水系统,防止堵塞沟渠和河道;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汛期井下水量发生变化、情况不明的严禁擅自排险。
(二)露天矿山。要严格实行分台阶开采或分层开采,严禁未经设计进行凹陷开采和顺坡开采;落实高陡边坡矿山和排土场的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对高陡边坡的监测监控,发现险情立即停产撤人,暴雨天气时禁止作业;加强凹陷露天矿山防洪、排洪设施检查和维护保养;及时清理疏通矿山公路和排土场内外截水沟,并采取有效的防渗措施,避免地表水渗入边坡岩体的软弱结构面或直接冲刷边坡引发泥石流。
(三)尾矿库。要严格落实《黑龙江省防范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十项措施》和《黑龙江省尾矿库企业汛期安全生产十大风险及防范措施》,强化属地分级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库长制”,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制定汛期尾矿库隐患问题排查工作计划,开展拉网式隐患排查;加强与气象、水利、地震等部门的联系,进一步建立完善预报、预警、预防机制,加强共享、协作、联动机制;重点检查坝体稳定性,排渗系统、排洪系统、排洪能力及安全设施的可靠性,在汛期之前降低库内水位,留足调洪库容;要检查尾矿库排洪设施、干滩长度、安全超高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头顶库”及三等以上尾矿库必须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头顶库”与下游居民签订安全生产协议;针对已履行闭库程序和停产停用的尾矿库,要一律将库内积水排空,确保符合防汛要求。
(四)石油天然气企业。石油天然气钻井、修井作业单位在野外作业时,要做好防洪、防风和防雷击等工作;油气集输管线运营单位要随时掌握管道站场、阀室、管线和设备运行状况,重点做好防裸露、防悬空沉降工作。
(五)长期停产停建企业。要严格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复产复工工作指南》(黑应急规发〔2019〕2号 )工作要求,严禁不符合安全条件和未履行复产复工工作程序的矿山企业擅自恢复生产建设。要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要求严格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有效防范事故、妥善处置险情。
三、强化应急值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关注汛期强降雨天气对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进一步加强与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地震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共享信息、同步应急联动。要进一步完善预警预报手段,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风险防范常识,指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做好防范应对工作。要针对汛情特点进一步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强化企业与部门预案有效衔接,切实增强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加强汛期应急值守,严格执行领导带班查岗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通信畅通,发现险情及时、准确上报并启动应急响应。
请各地于9月10日前将本地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上报省应急管理厅。联系人:刘鸿扬,联系电话:0451-87017100,电子邮箱:hljgksm@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