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我厅依据《陕西省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共确定417家企事业单位作为省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请各市(区)生态环境局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土壤污染重点单位监管工作。
一、公布企业名单。省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由我厅向社会公布(名录附后),各市(区)生态环境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二、签订目标责任书。2019年底前,属地政府要与新列入名单的重点监管单位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三、开展监督性监测。对重点监管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监督性监测可以配合执法监测同步开展;对于监测超标的单位,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四、督促落实企业责任。严格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落实(不仅限于以下内容)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每年要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自行监测一次,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五)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发生变更或者在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各市(区)生态环境局应于2019年底前将以上工作落实情况报送省厅。
联系人及电话:土壤生态环境处 牛晓雷 029-6391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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