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行政罚款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7月26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陈 武
2019年8月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行政罚款实施办法》的决定
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行政罚款实施办法》(1997年6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